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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0:25

原告: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
被告: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山路证券营业部。
2002年12月26日,原、被告缔结《证券买卖托付署理协议书》,建立两边之间关于署理证券买卖等权利责任联系,协议书对开设资金帐户、买卖署理、资金存取、改变吊销、授权托付等条款均作了翔实约好。次日,原告经过支票方法在被告处存入人民币5,000万元,资金帐户为“1008428”。2003年4月18日,被告以贷记凭据方法向原告划转了1,260,348元人民币。2004年2月24日,原告再次经过支票方法存入该资金帐户人民币1,500万元
2002年12月30日、2004年2月24日,被告根据授权人“杨力”出具的《授权书》,将原告资金帐户内的6,500万元划转。现原告“1008428”资金帐户余额为人民币2,417.28元,证券帐户内余额为零,遂涉讼。
原告诉称,2002年12月26日,原、被告缔结《证券买卖托付署理协议书》,原告据此在被告处开立资金帐户“8428”并办理了证券帐户的指定买卖。次日,原告存入该资金帐户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国债买卖。2004年2月24日,原告再次存入人民币1,500万元。现经原告查实,原告证券帐户内无相应国债,资金帐户内亦无资金。据此,原告以为被告移用了原告的资金,故恳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6,500万元并付出该款实践发作的、依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所计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负。
被告辩称,原、被告均属德隆集团操控的相关企业,原告存入金钱后并未实践发作买卖,亦未与被告缔结托付国债出资协议,资金被搬运给案外人运用属原告自主行为,与被告无涉;被告实践归还了人民币1,260,348元。故恳求驳回原告的悉数诉讼恳求。
【裁判关键】
经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依约构成的是证券买卖署理联系。依照证券法以及系争协议之约好,被告作为证券公司,应当对原告存入的客户买卖保证金负有忠诚慎重的保管责任。现原告的资金被划转,被告无法对此客观现实状况作出合理的解说。换言之,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划转行为源于原告的实在意思表明。对此,被告具有了相应的差错。被告抗辩称,其系严厉依照划款指令从事,并未歹意侵吞或移用原告的资金。反观本案查验之现实,所谓的划款指令的授权人为“杨力”,被告无法据此进一步证明“杨力”的法定身份以及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任何法令意义上的署理联系。因而,被告承受并执行了该划款指令,私行划转原告资金,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好和法定的慎重留意责任,应当承当归还之民事责任。至于归还的详细金额,以原告资金帐户实践结算的数额为确认规范,即6,500万元-1,260,348元=63,739,652元及该款实践发作的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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