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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4:11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  发布文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46号《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履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统辖及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未满18周岁又违法的案子,应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审理后,关于新罪判处死缓,决议履行死缓惩罚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应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履行的期间,自新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决议仍履行死缓惩罚的,不再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新罪所判惩罚,作为往后对死缓刑到期后弛刑时从严把握的根据。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履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统辖及处理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89〕4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未成年的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仍未满18周岁又违法的,应由哪一级法院统辖及怎么处理的问题,在实践中发作争议。咱们在评论时,主要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对未成年的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仍未满18周岁又违法的,应根据新违法案子的统辖程序处理,即新罪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子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由劳改单位所在地底层人民法院统辖。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子,底层人民法院审理后,仍应依照原判定确认的死缓履行,不再报省法院核准。对新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作为往后对死缓到期减为无期徒刑后,延伸无期徒刑服刑期的根据。另一种定见以为,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未满18周岁又违法的案子,不宜由底层人民法院受理。由于,一是依照数罪并罚准则,判定确认罪犯履行死缓,而底层法院没有决议履行死缓的权利;二是底层法院审理后,如仍按原判定确认的死缓履行,必定导致底层法院作出的判定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结果。因而,对这类案子应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审理后,判定确认死缓的,应从头报省法院核准,履行的日期,重新的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咱们倾向于第一种定见,当否,请批示。   
198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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