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专利侵权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20:43在我国的专利侵权案子中,法院是怎么确定专利侵权的?原告需求提交什么样的依据来证明各种专利侵权行为?农药出产企业在请求农药挂号证和农药出产许可证的过程中依据行政部门供给样品和田间试验的要求而出产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在办法专利侵权案子中,法院怎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准则?本文将经过笔者署理的一件专利侵权诉讼案子来剖析这些问题。
日本某农药出产公司于2003年4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一家农药出产企业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两件涉案专利别离触及一种农药活性成分的制备办法(办法专利)和含有该活性成分的农药组合物(农药制剂)(制剂专利)。
尽管被告否定出产、出售或承诺出售该农药活性成分和制剂,但法院采信了原告提交的依据并确定被告专利侵权。一审法院于2004年10月作出判定,判令被告中止出产、出售和承诺出售涉案农药制剂、中止使用原告的专利办法出产涉案农药活性成分并补偿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没有确定被告出产农药活性成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制剂专利的直接侵权,因而没有判令被告中止以任何办法出产该活性成分,而是有条件地判令被告中止使用原告专利办法出产该活性成分。
随后被告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然否定从事了任何侵权行为。原告也就直接侵权问题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于2005年1月对上述上诉立案并随后进行了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不光确认了一审法院所确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且确定被告的直接侵权行为建立。因而,二审法院于2005年6月作出终究判定,除支撑一审法院作出的禁令和补偿判定外,还判令被告中止以任何办法出产涉案的农药活性成分。至此,原告在本次专利侵权诉讼中获得了全面的成功。
本案中触及许多现实确定和法令适用问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的判定和推理对今后的相似案子具有必定的参考价值。国外人士也能够从中看出我国法院是怎么审理专利侵权案子的。
1. 农药制剂的制作、出售和承诺出售
原告供给的依据包含被告在相关杂志上刊登的涉案农药产品的广告、被告销往国外的、标有被告称号的农药制剂产品、原告托付别人从被告处公平购买的农药制剂产品以及被告现已从农药管理部门获得该农药的挂号证明的信息。
法院根据被告就涉案产品刊登广告的行为确定了被告的承诺出售行为。法院还根据原告供给的载有被告称号的农药产品确定了被告的出售行为。
关于被告的出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法院作了必定的推理。已然被告出售了侵权产品,并且被告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其所出售的产品来源于他处,因而应确定被告自己出产了侵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