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9:05
一起典当,又称总括典当、连带典当、聚合典当,是特别典当的一种。有学者以为是为担保同一债务而于数个标的物上设定的典当权。江平教授以为是指为了同一债务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产业上设置的典当。王利明教授以为是以数个产业典当担保同一债务。举个比如,甲向乙银行贷款,用两座大楼A、B设定典当,此刻就建立一起典当。即特定人以特定的不同的产业构成一个集合体为同一债务设定的典当权。由上述界说能够推知一起典当有以下特征:一是担保的是同一债务;二是典当物为复数,如上述的A、B两幢大楼。
一起典当是相对于单一典当的,其区分的含义在于:当典当物为数个不同的产业组成时,典当权人实施典当权,用于数个产业的相互关系有必要进行妥善处理。不然,将会危害一起典当物上其权力人的利益。一起典当的标的物既然是复数,那么建立于其上的典当权是单一典当权仍是复数的典当权呢?学术上有所争辩。
主要是有三种观念:
1.单一说。这种学说以为数个产业一起构成了同一典当权的标的。是多物一权,乃一物一权主义的破例。持此种观念的主要是台湾学者郑玉波。台湾学者黄佑昌还以为,假如不是数个典当物设有一个典当权,而是单个设有典当权时,则与一般典当权没有任何不同,法令没有加以规则的必要。一起,如一项不动产被加以切割,其上之不动产典当权不受影响,其成果乃一个典当权转有两个典当物而建立一起典当。
2.复数说。这种学说以为除财团典当外,民法仍以一物一权为其基本原理,一起典当仅仅指为担保“同一债务”而言,而不是说同一典当权;一起,设定典当权的多个标的物,也不限于一人一切。持这种观念的主要是台湾学者史尚宽、李肇伟、谢在全,日本学者大多也都持这种观念。例如,用两块地建立一起典当,当两块地合并为一块时,也不改动一起典当的性质。
3.折衷说。郑玉波先生也提出了这种学说,以为上述两说均有道理,可是一起典当的特征在于债务人得就数个典当物卖得的价金,受债务悉数或一部之清偿,也便是说任何受偿有受挑选的权力。简而言之,便是同一典当人就悉数归于自己一切权的数个典当物设定典当权的,应为单一典当权;为担保同一债务而先后以数个不同产业设定的典当权则为复数典当权。
笔者以为以上三种学说都各有道理,可是相比较而言,更倾向于复数说。即在一起典当中,典当权是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典当权。
理由有两点:
1.按照物权法的一物一权主义准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设有一个物权,可是财团典当是个破例。由于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各个不动产、动产及其他产业权力集组成的一个财团设定典当。其条件是,设定典当的产业权力能够集合体来视为一个全体加以挂号公示。便是说,财团典当的标的物是一个人一切。而一起典当中,设抵产业能够不是一个人一切,能够是债务人,第三人一切,这样在这种情况下明显不能视为只要一个典当权。
2.在台湾民法中规则:一个共有的不动产切割成两个一切时,其上之典当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这如同阐明典当权不能因此而分红两个,仍为一个典当权。在实践上,两物分隔后必定要进行新的权属挂号,每个物挂号的典当权仍然是原典当权。但实际上各物之上各有一个典当权,而不是只要一个典当权,而不是只要一个典当权。
一起典当是相对于单一典当的,其区分的含义在于:当典当物为数个不同的产业组成时,典当权人实施典当权,用于数个产业的相互关系有必要进行妥善处理。不然,将会危害一起典当物上其权力人的利益。一起典当的标的物既然是复数,那么建立于其上的典当权是单一典当权仍是复数的典当权呢?学术上有所争辩。
主要是有三种观念:
1.单一说。这种学说以为数个产业一起构成了同一典当权的标的。是多物一权,乃一物一权主义的破例。持此种观念的主要是台湾学者郑玉波。台湾学者黄佑昌还以为,假如不是数个典当物设有一个典当权,而是单个设有典当权时,则与一般典当权没有任何不同,法令没有加以规则的必要。一起,如一项不动产被加以切割,其上之不动产典当权不受影响,其成果乃一个典当权转有两个典当物而建立一起典当。
2.复数说。这种学说以为除财团典当外,民法仍以一物一权为其基本原理,一起典当仅仅指为担保“同一债务”而言,而不是说同一典当权;一起,设定典当权的多个标的物,也不限于一人一切。持这种观念的主要是台湾学者史尚宽、李肇伟、谢在全,日本学者大多也都持这种观念。例如,用两块地建立一起典当,当两块地合并为一块时,也不改动一起典当的性质。
3.折衷说。郑玉波先生也提出了这种学说,以为上述两说均有道理,可是一起典当的特征在于债务人得就数个典当物卖得的价金,受债务悉数或一部之清偿,也便是说任何受偿有受挑选的权力。简而言之,便是同一典当人就悉数归于自己一切权的数个典当物设定典当权的,应为单一典当权;为担保同一债务而先后以数个不同产业设定的典当权则为复数典当权。
笔者以为以上三种学说都各有道理,可是相比较而言,更倾向于复数说。即在一起典当中,典当权是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典当权。
理由有两点:
1.按照物权法的一物一权主义准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设有一个物权,可是财团典当是个破例。由于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各个不动产、动产及其他产业权力集组成的一个财团设定典当。其条件是,设定典当的产业权力能够集合体来视为一个全体加以挂号公示。便是说,财团典当的标的物是一个人一切。而一起典当中,设抵产业能够不是一个人一切,能够是债务人,第三人一切,这样在这种情况下明显不能视为只要一个典当权。
2.在台湾民法中规则:一个共有的不动产切割成两个一切时,其上之典当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这如同阐明典当权不能因此而分红两个,仍为一个典当权。在实践上,两物分隔后必定要进行新的权属挂号,每个物挂号的典当权仍然是原典当权。但实际上各物之上各有一个典当权,而不是只要一个典当权,而不是只要一个典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