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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0:56
该准则的根本意义:
1、在刑事诉讼中,确认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一致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集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仅有有科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2、人民法院确认任何人有罪,有必要依法判定,即有必要依照程序法通过开庭审理查明现实,以法令为根据作出判定,并正式宣判。  
3、遭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办和审查申述阶段,一概称为“违法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
4、除法令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当证明职责,并应使这一证明到达的确充沛的程度。
5、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准则。检察机关关于补充侦办的案子,以为证据不足,不符合申述条件的,有权作出不申述的决议;合议庭通过开庭审理,以为案子现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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