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7)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9:46(四)依法能够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购汇从事保险资金境外出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能够结汇也能够外汇方式保存。结汇的,应当持购汇证明处理有关手续。
委托人以自有外汇资金境外出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除监管组织还有规则外,应当以外汇方式保存。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受托人应当依据国家外汇局出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处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
托管人应当依据国家外汇局出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许受托人的指令,处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出资办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出资,应当依照财物负债匹配办理要求,审慎拟定财物战略装备方案和境外出资指引,妥善组织出资期限和出资币种,并定时进行审验。
第三十条 保险资金应当出资全球开展老练的资本市场,装备首要国家或许区域钱银。
第三十一条 保险资金境外出资限于下列出资方式或许出资种类:
(一)商业收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钱银市场基金等钱银市场产品;
(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任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
(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则的其他出资方式或许出资种类。
出资方式或许出资种类的详细办理办法由我国保监会另行拟定。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能够依据财物装备和危险办理需求,在我国保监会同意的详细出资份额内,自主确认境外出资份额,并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出资总额不得超越委托人上年底总财物的15%;
(二)实践出资总额不得超越国家外汇局核准的出资付汇额度;
(三)出资单一主体的份额契合我国保监会的规则;
(四)改变经同意的详细出资份额、出资方式或许种类的,应当向我国保监会提出改变请求,并经我国保监会同意;
(五)进行严重股权出资的,应当报经我国保监会同意。
第六章危险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资金境外出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事务,实施全面危险办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保险资金境外出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托管人签定书面协议,清晰约好两边权利责任,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则载明受托人、托管人对监管组织的各项陈述责任。书面协议应当确保文本标准,要素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