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生效及成立概念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5:58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供给贮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承受贮存保管服务并付出酬劳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给保管的货品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归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那么,仓储合同有哪些特别的法令义务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有说法。
仓储合同收效及建立概念包含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供给贮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承受贮存保管服务并付出酬劳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给保管的货品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归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
合同的收效是指现已建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必定的法令约束力。依《合同法》第382条规则,仓储合同自建立时收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建立与收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好合同的收效须满意必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收效时刻应在合同建立后而且其条件成果时。
相关法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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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职责:
1、保管人检验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作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类型不符合合同约好的,承当违约补偿职责。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当违约补偿职责。
3、仓储期间,因约好的保管条件发作变化而未及时告诉存货人,形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当违约危害职责。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职责: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好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好要求,形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当职责,并由此承当给仓储保管人形成的丢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好的仓储物的性质交给仓储物,或许超越贮存期,形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当职责。
3、风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供给必要的材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好而形成丢失,自行承当民事和刑事职责,并承当由此给仓储人形成的丢失。
4、逾期贮存,承当加收费用的职责。
5、贮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当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补偿职责。
仓储合同收效及建立概念包含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供给贮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承受贮存保管服务并付出酬劳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给保管的货品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归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
合同的收效是指现已建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必定的法令约束力。依《合同法》第382条规则,仓储合同自建立时收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建立与收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好合同的收效须满意必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收效时刻应在合同建立后而且其条件成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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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职责:
1、保管人检验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作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类型不符合合同约好的,承当违约补偿职责。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当违约补偿职责。
3、仓储期间,因约好的保管条件发作变化而未及时告诉存货人,形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当违约危害职责。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职责: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好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好要求,形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当职责,并由此承当给仓储保管人形成的丢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好的仓储物的性质交给仓储物,或许超越贮存期,形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当职责。
3、风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供给必要的材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好而形成丢失,自行承当民事和刑事职责,并承当由此给仓储人形成的丢失。
4、逾期贮存,承当加收费用的职责。
5、贮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当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