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06:18A、裁定统辖权问题
1、裁定庭在彻底没有统辖权时作出的判决
即:无裁定协议;裁定协议无效或失效。
裁定地法院检查确认,可吊销判决。履行地可不履行。
2、逾越统辖权时作出的判决。可吊销。
留意:不必定导致整个判决都无效。只吊销超裁部分。
3、未充分行使统辖权时作出的判决,即裁定庭未处理提交的一切争议—漏裁。
(1)吊销—想象漏裁的部分很重要。
(2)不吊销—弥补或视情况而定。
B、裁定程序性缺点
1、违反正当程序
(1)未给予恰当告诉。是否运用被送达地法令规定或官方要求的方法送达文书。不受束缚。
(2)未能提出申辩。非当事人原因,契合公正准则,可吊销。两层意义:
相等对等两边,给其平等的陈说与申辩的时机;
当事人有必要有效地对待给予的时机。如果有瑕疵,能够缺席审理和判决。
2、裁定庭的组成或裁定程序不妥
(1)程序与裁定协议不符。违反了意思自治。
(2)与裁定地的法令不符。由于裁定程序须适用裁定地法。
(3)判决被吊销或未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