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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现已依照国家有关乡村土地承揽的规则承揽,包含承揽期限善于本法规则的,本法施行后持续有用,不得从头承揽土地。未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施行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则构成的乡村土地承揽联系予以法令承认的规则。本条与第63条触及本法与第二轮乡村土地承揽作业的联接问题。
第二轮土地承揽作业,即“延包”作业开始于1993年,到2000年年末,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根本完结了延包作业。现在延包作业已根本完毕,新的土地承揽联系现已构成。从反应的状况看,总体上各地贯彻落实中心有关方针开展延包作业的状况是好的,坚持了党在乡村根本方针的连续性和安稳性,广大群众是满足的;但少量当地存在违反国家“大安稳,小调整”的方针准则的做法,损害了部分农人群众的合理利益,造成对国家土当地针的疑虑心思。对此,中心现已过有关文件及时提出了纠正。本法是国家有关方针法令化的集中体现,这就决议了本法与延包作业的实践是联接的,不允许人为影响土地承揽联系的安稳。为此,本法在第1章总则部分就体系表达了国家有关方针精力,在本章又就实践中或许呈现的若干误差的问题做了规则。
首要是已按国家有关规则完结的乡村土地承揽,包含承揽期限善于本法规则土地承揽,在本法施行后是否具有法令效力,受本法维护的问题。本条对此清晰地做出了肯定性规则,一起清晰制止以此为由从头承揽土地。就是说,本法施行前依照国家有关乡村土地承揽的规则构成的土地承揽联系,仍然合法有用;即便承揽合同中确认的承揽期限超出本法第20条规则的时限,如犁地承揽期超越30年,林地承揽期超越70年的,仍然视同契合本法规则,本法予以维护。这样做的依据在于法令实践中,新法对既存权力的维护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新法只维护完全契合其规则的既存权力,这主要是考虑到理论上法令是对权力施行维护的依据,契合法令规则,维护才有根底;另一种则偏重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联系的安稳,只要不违反新法的根本主旨,不管既存权力完全契合新法规则仍是与新法规则有必定程度的差异,仍然一体维护。本法第1条规则,本法的主旨首要在于“安稳和完善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维护乡村土地承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法第4条第1款又清晰规则:“国家依法维护乡村土地承揽联系的长时间安稳”,这些条款阐明本法偏重维护广大群众的承揽利益,重在维护乡村土地承揽联系安稳。据此,本条选用上述第二种做法,现已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构成的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在本法施行后仍然有用,本法予以维护。依据本法第9条的规则,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土地承揽经营权。依据本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则,发包方有必要尊重已构成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不得违法回收或调整承揽地。从头承揽土地更是本法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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