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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房子赠与一方未过户,离婚后另一方是否可以反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22:12

导读:离婚当事人为补偿妻子,自愿将房子赠与对方,并将赠与意思记载在离婚协议上。两边顺畅处理了离婚挂号。过后,男方反悔,并宣称房子并未过户,因而尽管协议上有赠与房子的条款。但房子仍然归于自己。产权并未改变。对此,受赠人觉得很冤枉,离婚协议经婚姻挂号机关检查。因而协议生喜欢,房子天然归于自己。关于两边的不合,律师进行了回答!
事例:
王明(化名)与刘小文(化名)于2001年成婚,婚前王明在令闻小区有一套住宅,2005年11月,两人因故离婚。 王明为了补偿刘小文的丢失,把自己在令闻小区的房子赠送给她。刘小文担心王明反悔,提出把赠送房产的约好写进离婚协议,王明赞同签字。
但处理离婚手续后,王明反悔,并回绝处理过户手续,刘小文以为离婚协议通过民政部门审阅,归于公证行为,王明没有权力反悔。
回答:
房产没有过户,产权没有合法搬运,王明彻底有权力吊销赠与。合同法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
依照法律规则,房产的权力搬运以处理过户挂号为准。本案在处理过户前,刘小文并未获得房产所有权。尽管离婚协议通过婚姻挂号机关审阅,但婚姻挂号机关并不具有公证功能。
因而,律师提示,当离婚一方在协议上承诺将房产赠给另一方时,在离婚挂号处理之后,应该及时的处理产权改变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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