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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的奖励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5:37

案情简介:
南京地税稽查局近来在对一家建筑安装总包企业进行税收查看时,发现其在分包企业间组织了安全出产比赛,对比赛排名靠前的企业按月额定奖赏了一笔“安全奖”和“进展奖”。从2011年至今已累计发放奖金300余万元,而这笔奖金并未交税。稽查人员依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则责令其补扣缴经营税及附加16万余元,并处以0.5倍罚款。
税务剖析:
依据《经营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规则,交税人的经营额为交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经营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则,法令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据此这300万元的安全奖、进展奖归于价外费用,应与建安工程收入兼并申报交纳经营税金及附加。
税务部分特别提示,依据《经营税暂行法令》及南京建筑业项目处理的有关规则,2012年6月1日之前已处理项目挂号并开票的总分包工程项目由总包方担任代扣代缴经营税及附加,2012年6月1日之后的项目由分包方自行按规则申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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