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未来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20:14一、问题的提出
依照现行法令,假如集体土地遵从合法的途径被国家征用,相关补偿费用包含犁地补偿费、安顿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青苗补偿费。其间,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对这种人为下降的补偿规范,学者们大都持批评态度,以为“土地补偿费以农地收益来核算并不能反映土地的实在价值,被征用人的利益在土地征用中没有得到应有的表现”,农人作为土地所有者,只是是取得了一些“劝慰性”的补偿;“依照我国东部地区一般犁地年产值800元左右核算,每亩土地补偿费至多2万元,仅相当于一般公务员一年的工资收入,底子不能表现土地的实践价值,损害了原土地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改革开放以来贱价征用农人的土地,至少使农人蒙受了2万亿元的丢失”。而关于发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学者们也大都以为是因为现行征地补偿规范的核算方法不符合商场经济准则,土地价值人为违背商场价值。因而“征用集体土地应该表现商场机制和经济规律的准则,即要以土地所有权商场价格为参阅来确认征地补偿费用,……这样才干表现商场经济的公平性。”毫无疑问,学者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研讨是行之有效的,定论也是正确的,可是另一方面,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规范问题的研讨只是局限于补偿规范数额上的进步,也是不全面的。全体来看,我国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准则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对失地农人挑选钱银补偿为主的方法,一次性发放安顿补偿费,让农人自谋职业。这种“一次性”方法没有照顾到失地农人的久远利益和预期收益,没有考虑到土地出让后的增值收益,愈加导致失地农人的日子没有保证。所以,怎么完善土地补偿规范和方法,将乡村土地作为本钱化的资源进行合理装备,反映土地的实践价值,保证失地农人取得久远的土地收益来保证日子,就成为一个愈加杂乱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拟用“未来性”这个词加以归纳,并对此展开讨论。
二、未来性的概念及其根据
(一)未来性的概念解说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规范的未来性,是与补偿规范的一次性和现有价值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包含了两个层次的意义:其一,土地征用不只补偿被征土地现有的价值,并且考虑补偿土地可预期、可预见的未来价值,即充分考虑土地的可增值性;其二,改动单一的一次性钱银补偿的方法,重视失地农人往后的生计和久远利益,致力于树立合适我国乡村的社会保证体系。这两层意义是相得益彰的。别的,在了解上,应该区别“现有价值”和“实际价值”。笔者以为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实际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