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6:37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法令
(2000年3月23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经过 2000年9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 2004年10月20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关于修订<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法令>的决议》 2004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办理,标准房地产开发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运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证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法令》,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的企业和施行开发办理的组织,均应恪守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子建造的行为。
本法令所称房地产运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出售、租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依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准则,实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归纳开发、配套建造。
第四条 市房产办理局是本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的监督办理。
方案、规划土地、工商、建造、物价、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责任,一起做好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建造应当契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民住宅建造给予鼓舞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运营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盈利为意图,从事房地产开发和运营的企业。
第八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企业建立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法定的验资组织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能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检查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请求登记时,应当听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