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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之后抚养义务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0:45
为了躲避对残疾前妻黄秀琴的抚养责任,一男人不光中止付出抚养费,还将自己的房产送给别人。无法,前妻将前夫告上法院。
2006年7月,冉雄辉到南丹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与共同生活了8年的残疾妻子黄秀琴离婚。经法院调停,两边达到如下协议:1、两边同意离婚;2、夫妻共有的2套房子各分一套;3、冉雄辉每年交给黄秀琴7200元抚养费。冉雄辉预付黄秀琴1年抚养费后,法院制作了调停协议书,2人签收后结案。
2007年,冉雄辉没有按约付出抚养费,黄秀琴屡次敦促,冉雄辉只给了3600元,并清晰表明往后不再付出。2008年4月,黄秀琴再次敦促冉雄辉付出抚养费。冉雄辉宣称没钱,还说已把房子赠送别人。黄秀琴查询后证明,冉雄辉的确于2008年2月15日将房子过户到了他姐姐冉昕萍的名下。
2008年7月,黄秀琴到南丹县人民法院状告冉雄辉、冉昕萍,要求法院吊销冉雄辉的赠与行为。本年1月13日,法院审理后以为,冉雄辉为了躲避实行对残疾前妻的抚养责任,将自己的房产送给别人,其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定吊销冉雄辉对冉昕萍的房子赠与合同。
冉雄辉与冉昕萍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月4日,河池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定,驳回了冉雄辉与冉昕萍的上诉。
法理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则:“因债务人抛弃其到期债务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75条规则:“吊销权自债务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作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吊销权的,该吊销权消除。”
本案冉雄辉与黄秀琴离婚后,根据法院收效调停书的约好,负有抚养黄秀琴的责任。冉雄辉将房产赠与给姐姐冉昕萍,致使自己无法实行对黄秀琴的抚养责任,危害了黄秀琴的利益。因而,黄秀琴根据上述规则,要求法院吊销冉雄辉赠与房子的行为,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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