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0:09
一、概念 教授违法办法罪(刑法第295条),是指用言语、文字、动作、图象或许其他办法,成心向别人教授施行违法的详细经历和技能的行为。 二、违法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一方面,任何教授违法办法的违法都是分散违法办法、教授违法技巧,然后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次序的损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依据行为人教授的不同性质的违法办法,被教授人或许施行各种不同的违法然后侵略不同的社会联系,虽然本罪所或许侵略的直接客体现已不是其行为直接所造成的,可是,教授者在向被教授者教授某一特定违法办法时,对被教授者把握并使用这些办法去侵略必定的社会联系持期望或听任的情绪,他对因教授内容而确认的社会联系的侵略片面上具有成心,客观上有侵略行为。至于被教授人是否承受教授或是否运用此办法去进行违法,不影响教授者对社会联系的侵略。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了教授违法办法的行为,即以言语、文字、动作或许其他办法办法将施行违法的详细经历、技能教授给别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本钱罪,所教授的有必要是违法办法。这儿的违法办法,是指违法的经历与技能,包含手法、过程、反侦办办法,等等,假如所教授的仅仅一般的违法办法,则不构本钱罪。行为人教授违法办法的办法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教授的 也有书面教授的;既有揭露教授的,也有隐秘教授的;既有当面直接教授的,也有直接传达教授的;既有用言语、动作教授的,也有经过实践施行违法而教授的,等等。不管采纳何种办法教授,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目标既可所以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可所以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授违法办法罪归于行为犯,不存在既遂未遂之分。凡有了教授违法办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需结合全案不归于情节明显细微,就应按既遂追查,并不存在未遂问题。至于是否悉数完结行为人所方案的教授行为,能够作为影响案子社会危害性和量刑的一个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凡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违法经历和技能的人,如偷盗、掠夺、流氓等违法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四)片面要件 本罪的片面方面是成心,而且只能是直接成心。即行为人为了使别人承受自己所教授的违法办法去施行违法而成心向其进行教授。至于实践中那些因说话不检核,随意分布一些道听途说的违法办法,或许在工作中如教授功夫、修配钥匙、化学常识、讲课、写作以及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分析违法办法,等等,即便有失误,乃至被人使用来违法,因其没有教授违法办法的成心,不应以违法论处。行为人施行教授违法办法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收罗违法成员,有的是为了牟取不合法利益等等。不管行为人出自何种动机,只需其具有教授违法办法的成心,即可构本钱罪。 三、确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应把教授违法办法罪与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差错等加以差异。例如,讲初级庸俗的故事,分布不健康的言语与扮演动作,写作或出书初级的著作,归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扬工作中不小心分散了一些违法办法,归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叙述、分析违法办法,体育工作者问别人教授健身、防身的功夫等,均归于正常的行为。有些行为要作详细分析,如教别人修配钥匙的技能,如出于违法意图,便是教授违法办法罪,如为了营生工作,则是合法行为。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边界 1、本罪所教授的目标一般都是已具有某一种或几种违法决意,但施行中不乏本来没有违法意图或没有教授者所教授的违法的违法意图,因为教授者的教授,才得以产生了本来没有的违法决意。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一同冒犯了教授违法办法罪和唆使违法两个罪名,这是幻想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教授违法办法罪的行为人根据教授违法办法,其手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又冒犯其他违法的,因前后两个行为存在着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或意图行为与成果行为的牵连联系,虽别离有两个成心、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是实质上的数罪,可是,依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状况仍是当作一罪处理,从一重罪处分,而不施行数罪并罚。 3、教授违法办法罪的行为人在向别人教授违法办法后,又与被教授人一同运用自己所教授的违法办法一起进行违法的,因为行为人片面上有两个成心,客观上又施行了两个违法行为,且这两个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联系,侵略了两个直接客体,契合两个违法构成,构成两个独立的违法,应该施行数罪并罚。 (三)本罪与唆使违法的差异 唆使违法归于一起违法的领域,它与本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在施行的违法中两者还会发作穿插。因而,有必要正确差异这两种违法。归纳起来,两者有下列差异: 1、客体要件不同,唆使违法并无特定的和一致的直接客体,详细的唆使行为侵略的客体,便是所唆使之详细违法侵略的客体。而本罪作为独立的违法,有其特定的和一致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次序。 2、客观要件不同。唆使行为的实质是制作犯意,为引起别人的犯意,唆使犯往来往取劝诱、离间、要挟等手法。而教授违法办法行为的实质是将违法办法传给别人,为到达这意图,违法分子往往以身作则,从违法目标上来说,唆使犯的违法目标限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到达刑事责任年纪的人,而教授违法办法的目标则无此种约束,不管向何人教授违法办法都构成该罪。 3、主体要件不同。对唆使违法而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只需唆使别人施行本法第7条第3款规则的各种罪,才有或许构成唆使违法的主体;教授违法办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片面要件不同。唆使违法的成心是有意识地引起别人的犯意,并与唆使的人具有一起的违法成心,而教授违法办法罪的成心内容是有意识地向别人教授违法办法,教授者与被教授者不必定具有一起违法成心。 5、在一罪与数罪问题上不同,唆使违法假如是向同一目标或不同目标唆使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唆使人就具有了不同罪的违法构成,如唆使了强奸、偷盗、掠夺等违法,应确定唆使人构成唆使强奸罪、唆使偷盗罪、唆使掠夺罪等数罪而予以并罚:而教授违法办法罪则能够一同包含数种违法办法的教授行为,教授人虽然教授了不同违法的办法,也只能以为一罪。 6、违法中止状况的不同。唆使违法的既遂和未遂随被唆使者的违法行为而定,而教授违法办法罪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只需施行了违法办法的教授,便是违法既遂。 7、量刑准则的不同。唆使别人违法的,应当依照他在一起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处分,而教授违法办法罪有独立的法定刑。 四、处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五条教授违法办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