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债务人可否以受让债权主张抵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12:53
[案情]
原告某厂与被告某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好由原告向被告供给价值26.6万元 的面粉。合同签定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向其供货,被告在收到货后,于2004年9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5 万元。此外,原告某厂先后欠第三人某新公司货款23.1万元。2004年9月9日,某公司与某新公司达到债款转让协议,约好将某新公司享有的某厂的23.1万元的债款转让给某公司。2004年11月24日,某新公司将债款转让协议及债款搬运告诉以特快专递的方法送达给某厂,某厂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了签收。2004年11月22日,某公司将债款转让协议及债款债款赔偿告诉以特快专递的方法送达给某厂,某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2004年11月24日进行了签收,该债款债款赔偿告诉载明:你厂(即某厂)欠某新公司的货款23.1万元于2004年9月9日由某新公司转让予我公司(即某公司),现我公司告诉你厂:我公司受让的该债款用以赔偿我公司所欠你厂债款,……至此,你我两边的债款债款已清结。
[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该债款的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款与对方的债款抵销……当事人建议抵销的,应当告诉对方,告诉自抵达对方时收效”。该条规则是债款人依法建议抵销的法令依据,但对当事人互负的可依法定条件和协商一致行使抵销权的到期债款的品种规则过于准则,未对一方当事人依据债款转让所取得的合同相对方对合同以外第三人负有的债款与自己对合同相对方所负有的债款能否适用债款抵销的问题予以清晰。本案某公司承受债款后,将债款债款赔偿告诉书以特快专递的方法告诉了某厂,在某厂法定代表人签收之时,该赔偿告诉即发作法令效力,从而使彼此对等数额的债款消除,因某厂与某公司的彼此债款数额持平,故某厂享有某公司的债款因抵销而消除。因而, 当一方债款人建议以其从第三方所受让的对合同相对方之到期债款与对方所享有的对自己一方的到期债款进行抵销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两边互负的债款在等额内支撑其行使抵销权的建议。
[剖析]
因为拟定法不能尽头各种应由法令规制的景象,而法院亦不得回绝裁判,法官在适用法令时往往面临法令规则不尽完善之处,依据案子裁判的需求,依据文义解说、法意解说和意图解说等办法对法条所具有的缝隙或不尽之处予以弥补和完善,以期正确阐释法令规则的应有之意。本案关于债款人有权以受让债款行使抵销权的确定,便是对法令进行正确解说后的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抵销权的规则进行了必定的拓宽,能够抵销的债款不限于自有债款,应当包含受让债款。现对此问题依据法理和立法原意剖析如下:
一、以受让债款建议抵销权契合合同法鼓舞买卖和简化手续的立法原意。
考虑到商场经济环境下改变频频,立法者出于安全、方便、公平的意图所拟定的法条均贯穿了鼓舞买卖,维护买卖安全,简化手续,赶快固定各类买卖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的根本宗旨。债款让与是将债款作为一项产业进行处置,本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依据债款让与的根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力转让的有关规则,债款让与的条件是需存在有用的债款,从鼓舞买卖、添加社会财富的视点动身,只需不属于依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好或法令规则不得转让的债款,绝大多数债款能够被转让。一起,抵销亦是一种行使处置权的方法,其根本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流,下降买卖成本,二是确保互负债款的当事人均能完成自己的债款。因而,在商场买卖中存在很多让与债款的情况下,简略将合同法规则按文义解说理解为能够抵销的债款只囿于债款人依法享有的自有债款明显过于机械,亦不契合合同法鼓舞买卖,节省买卖成本的立法原意。
原告某厂与被告某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好由原告向被告供给价值26.6万元 的面粉。合同签定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向其供货,被告在收到货后,于2004年9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5 万元。此外,原告某厂先后欠第三人某新公司货款23.1万元。2004年9月9日,某公司与某新公司达到债款转让协议,约好将某新公司享有的某厂的23.1万元的债款转让给某公司。2004年11月24日,某新公司将债款转让协议及债款搬运告诉以特快专递的方法送达给某厂,某厂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了签收。2004年11月22日,某公司将债款转让协议及债款债款赔偿告诉以特快专递的方法送达给某厂,某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2004年11月24日进行了签收,该债款债款赔偿告诉载明:你厂(即某厂)欠某新公司的货款23.1万元于2004年9月9日由某新公司转让予我公司(即某公司),现我公司告诉你厂:我公司受让的该债款用以赔偿我公司所欠你厂债款,……至此,你我两边的债款债款已清结。
[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该债款的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款与对方的债款抵销……当事人建议抵销的,应当告诉对方,告诉自抵达对方时收效”。该条规则是债款人依法建议抵销的法令依据,但对当事人互负的可依法定条件和协商一致行使抵销权的到期债款的品种规则过于准则,未对一方当事人依据债款转让所取得的合同相对方对合同以外第三人负有的债款与自己对合同相对方所负有的债款能否适用债款抵销的问题予以清晰。本案某公司承受债款后,将债款债款赔偿告诉书以特快专递的方法告诉了某厂,在某厂法定代表人签收之时,该赔偿告诉即发作法令效力,从而使彼此对等数额的债款消除,因某厂与某公司的彼此债款数额持平,故某厂享有某公司的债款因抵销而消除。因而, 当一方债款人建议以其从第三方所受让的对合同相对方之到期债款与对方所享有的对自己一方的到期债款进行抵销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两边互负的债款在等额内支撑其行使抵销权的建议。
[剖析]
因为拟定法不能尽头各种应由法令规制的景象,而法院亦不得回绝裁判,法官在适用法令时往往面临法令规则不尽完善之处,依据案子裁判的需求,依据文义解说、法意解说和意图解说等办法对法条所具有的缝隙或不尽之处予以弥补和完善,以期正确阐释法令规则的应有之意。本案关于债款人有权以受让债款行使抵销权的确定,便是对法令进行正确解说后的适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抵销权的规则进行了必定的拓宽,能够抵销的债款不限于自有债款,应当包含受让债款。现对此问题依据法理和立法原意剖析如下:
一、以受让债款建议抵销权契合合同法鼓舞买卖和简化手续的立法原意。
考虑到商场经济环境下改变频频,立法者出于安全、方便、公平的意图所拟定的法条均贯穿了鼓舞买卖,维护买卖安全,简化手续,赶快固定各类买卖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的根本宗旨。债款让与是将债款作为一项产业进行处置,本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依据债款让与的根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力转让的有关规则,债款让与的条件是需存在有用的债款,从鼓舞买卖、添加社会财富的视点动身,只需不属于依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好或法令规则不得转让的债款,绝大多数债款能够被转让。一起,抵销亦是一种行使处置权的方法,其根本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流,下降买卖成本,二是确保互负债款的当事人均能完成自己的债款。因而,在商场买卖中存在很多让与债款的情况下,简略将合同法规则按文义解说理解为能够抵销的债款只囿于债款人依法享有的自有债款明显过于机械,亦不契合合同法鼓舞买卖,节省买卖成本的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