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有关直接诉讼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0:19(一)公司法的规则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使用其相关联系危害公司利益。
违背前款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公司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或许抉择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抉择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
股东按照前款规则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恳求,要求股东供给相应担保。
公司依据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已处理改变挂号的,人民法院宣告该抉择无效或许吊销该抉择后,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恳求吊销改变挂号。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陈说。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可以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则: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的规则,危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证券法的规则
我国修改后《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则:"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阐明书、公司债券征集方法、财政管帐陈说、上市陈说文件、年度陈说、中期陈说、暂时陈说以及其他信息发表材料, 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丢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可是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在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有差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对此条规则,长济律师以为也是我国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则。一起其诉讼恳求为:补偿丢失。关于此类诉讼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即"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令还有规则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