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1:47
买房过程中,许多购房者都曾遇到过交了“定金”或许“订金”可是却没有拿到房子的事儿。其实购房需求的不仅仅是选房的慧眼,愈加需求签定合一起的稳重和详尽,必定要分清楚定金与定金的差异。
定金界说
定金是在合同缔结或在实行之前付出的必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法。若买家不实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实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界说
一般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子买卖的意向开始达成协议后,预备进一步洽谈签定的暂时认购协议,一般的做法是在约好所选房号、面积、房子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好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付出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如买家不实行合同责任,并不表明他损失了恳求返还订金的权力;反之,若发展商不实行责任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当违约责任。
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给定金的视作交给预付款。别的,依据《关于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定行为的告诉》的有关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两边在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一、交给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好应交给定金而未交给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背;而交给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好应交给订金而未交给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背。
二、交给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债款时,不发生损失或许双倍返还预付款的结果,订金仅可作危害赔偿金。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令规则上有必定约束,例如《担保法》就规则定金数额不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在约好,法令一般不作约束。
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仅仅单独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定金是一个标准的法令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实行而自愿约好的一种担保方式。商品房买卖中,买家实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若买家不实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实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则:定金应以书面方式约好,不得超越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方式对定金作了约好并实践付出了定金,即发生相应的法令结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实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则: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还有约好的,按约好)。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差错形成主合同无效,差错方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标准的法令概念,实践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付出手法,并不具有担保性质。商品房买卖中,如买家不实行合同责任,并不表明他损失了恳求返还订金的权力;反之,若发展商不实行责任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当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定正式的房子预售契约之前,买卖两边签定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子买卖契约,不具有房子预售契约的法令效力,仅仅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定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定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假如认购书中约好的仅仅订金,那么就不具有定金的法令结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仍是法令结果上都有显着不同,在签定购房合一起,购房者应对此有充沛的了解,并依据自己的实践情况稳重行事。
定金界说
定金是在合同缔结或在实行之前付出的必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法。若买家不实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实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界说
一般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子买卖的意向开始达成协议后,预备进一步洽谈签定的暂时认购协议,一般的做法是在约好所选房号、面积、房子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好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付出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如买家不实行合同责任,并不表明他损失了恳求返还订金的权力;反之,若发展商不实行责任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当违约责任。
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给定金的视作交给预付款。别的,依据《关于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定行为的告诉》的有关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两边在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一、交给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好应交给定金而未交给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背;而交给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好应交给订金而未交给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背。
二、交给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债款时,不发生损失或许双倍返还预付款的结果,订金仅可作危害赔偿金。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令规则上有必定约束,例如《担保法》就规则定金数额不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在约好,法令一般不作约束。
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仅仅单独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定金是一个标准的法令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实行而自愿约好的一种担保方式。商品房买卖中,买家实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若买家不实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实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则:定金应以书面方式约好,不得超越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方式对定金作了约好并实践付出了定金,即发生相应的法令结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实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则: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还有约好的,按约好)。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差错形成主合同无效,差错方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标准的法令概念,实践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付出手法,并不具有担保性质。商品房买卖中,如买家不实行合同责任,并不表明他损失了恳求返还订金的权力;反之,若发展商不实行责任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当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定正式的房子预售契约之前,买卖两边签定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子买卖契约,不具有房子预售契约的法令效力,仅仅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定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定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假如认购书中约好的仅仅订金,那么就不具有定金的法令结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仍是法令结果上都有显着不同,在签定购房合一起,购房者应对此有充沛的了解,并依据自己的实践情况稳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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