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他人名誉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精神抚慰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23:45【关键词】声誉权补偿损失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
原告:鲁光亮
被告:武桂芬
被告:唐礼贤
被告唐礼贤、武桂芬系姑嫂,被告唐礼贤与其哥、嫂在易门县绿汁镇易都厂村打工。因被告武桂芬与原告鲁光亮于2006年4月24日发生矛盾,被告武桂芬遂唆使被告唐礼贤于同月28日20时37分向易门县公安局绿汁分局报案,称原告鲁光亮于2006年4月19、23日两次强奸被告唐礼贤。易门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14时30分至17时20分对原告鲁光亮进行了讯问,同日以案子现实不存在撤销了该案。5月17日易门县公安局以易公(治)决字[2006]第102号公安行政处分决定书确认被告武桂芬“唆使唐礼贤于2006年4月28日到公安机关伪造其2006年4月19日和4月23日先后两次在易都厂村新房子处被鲁光亮强奸的现实,以到达诬告陷害鲁光亮的意图”,给予被告武桂芬行政拘留六日的处分,一起亦以易公(治)决字[2006]第104号公安行政处分决定书确认被告唐礼贤“受武桂芬的唆使于2006年4月28日到公安机关伪造其2006年4月19日和4月23日先后两次在易都厂村新房子处被鲁光亮强奸的现实,以到达诬告陷害鲁光亮的意图”,给予被告唐礼贤行政拘留五日(不履行)的处分。原告鲁光亮于2006年6月9日以诉称中的现实理由向本院申述,庭审中其改动诉讼恳求,只要求二被告补偿声誉损失费7000元并揭露赔礼道歉。
【裁判关键】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声誉权,公民的品格尊严受法令保护,制止危害公民的声誉。被告唐礼贤伪造现实向公安机关指控原告鲁光亮对其施行犯罪行为,客观上对原告鲁光亮的声誉权构成了侵权,对原告鲁光亮的品格形成了必定危害,被告唐礼贤在施行本案民事侵权时为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但其在外打工、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当与其行为相应的民事职责。被告武桂芬唆使被告唐礼贤施行侵权行为,系一起侵权人,亦应承当相应的连带民事职责。原告鲁光亮要求被告唐礼贤、武桂芬承当声誉侵权的恳求,契合法令规定,本院予以支撑,依据被告唐礼贤、武桂芬的差错程度、侵权的手法、场合、方法、形成的结果和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匀生活水平,原告鲁光亮要求补偿声誉损失费7000元的建议过高,本院不予彻底支撑,其应担负因过高诉讼恳求而发生的诉讼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一条、榜首百二十条一款、榜首百三十条、榜首百二十条榜首百三十四条一款(七)、(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148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一款(二)项、第八条二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唐礼贤、武桂芬于判定收效后五日内连带补偿原告鲁光亮精力抚慰金2000元并向原告鲁光亮书面赔礼道歉。
案子受理费8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算计1110元,原告鲁光亮担负710元,被告唐礼贤、武桂芬一起担负400元。
【争议焦点】
武桂芬要求其小姑唐礼贤去司法机关陈述说原告强奸其的现实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权?
【法令分析】
要回答本案的争议焦点,至少要知道武桂芬的唆使行为有没有歹意,自然人的声誉又包含哪些?
声誉权归于自然人的品格权之一,法人和自然人都享有,都相同遭到法令的严厉保护。
法令明确规定:人的声誉是指具有品格尊严的名声,是品格的重要内容,受法令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声誉不得危害。凡损坏别人声誉,危害别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声誉权的侵略,行为人应负法令职责。而声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取得的客观社会点评、扫除别人损害的权力。它为人们自负、自爱的安全利益供给法令保证。声誉权首要体现为声誉利益支配权和声誉保护权。咱们有权力用自己杰出的声誉取得更多的利益,有权保护自己的声誉免遭不正当的降低,有权在声誉权受损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