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东知情权该如何实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8:13
案情介绍:2006年6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我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四位天然人股东向该公司提起的公司知情权诉讼,要求该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供给公司建立至今的被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定定、监事会会议定议和财政报告供原告查阅、仿制;供给公司建立至今的被告公司管帐账簿供原告查阅。该案是自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颁布施行以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榜首起公司知情权胶葛案子。
公司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股东权,跟着现代公司法的开展,对股东权的研讨越来越成为公司法研讨的一个热门和焦点问题。公司知情权在股东权的整个系统中具有根底性的位置,是股东完成其他股东权的重要根底,股东权力能否正常行使,基本前提便是股东是否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相关信息。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开端施行,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规模的界定有所改变。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被做了大大地拓宽。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模放宽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定议、监事会会议定议和财政管帐报告以及公司的管帐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规模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定议、监事会会议定议、财政管帐报告”。其次,在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够查阅上列各种公司文件的一起,还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定议、监事会会议定议和财政管帐报告。咱们能够看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令的尊重和供认。立法者在对待股东的知情权问题上,持一种活跃的必定情绪,从总体上不只吸收了本来法令的既有内容,一起还将其规模做了大大地扩展。但另一方面,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令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必定的束缚。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权的一起,清晰地赋予其仿制这些文件的权力,可是关于比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仿制权。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查阅权问题上,法令持一种非常慎重的情绪。在以法令方式认可股东能够对公司管帐账簿查阅的一起,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必定的束缚性条件如: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递送书面的恳求;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账簿时有合法的意图,而且要向公司阐明其意图。假如公司有合理的依据以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时,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可是,需求指出的是,为束缚公司动辄以股东意图不合法为托言回绝股东查阅账簿,法令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景象下享有必定的救助权力。在公司回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恳求后15日内给予答复并阐明理由;一起,假如股东以为回绝查阅存在不妥,还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综上咱们能够看出,新公司法的颁布施行清晰了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模,这种规模的清晰既包含权力主体、查阅规模的扩展,也包含权力束缚的详细规则。
那么在审判实践中,还应该留意哪些问题呢首先是主体问题,提起公司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包含天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但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院不该予以支撑;被告则应该是股东所出资的公司,而不是其他股东。其次,为保证股东经过提起知情权诉讼终究完成权力,避免被查阅目标的灭失、损毁灭失危险,原告在提起该类诉讼的过程中应当留意及时地提出依据保全和产业保全。再次,法院诉讼程序中应当留意,一方面应尽量缩短此类案子的审理周期,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在一般情况下,一般民事案子一审的审理期限为三到六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在知情权目标中,类似于财政管帐报告等很大一部分材料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而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意图,往往是为了经过这些材料及时了解公司情况,以便更好地行使其他股东权力。因而,假如经过诉讼处理胶葛,即便股东终究经过诉讼取得了查阅相关材料的权力,过长的审理期限也往往会令这些材料的效果大大下降,这无疑是与股东提起诉讼的初衷相违反的。另一方面,对此类案子的强制履行程序,现在尚无清晰的规则,但笔者以为除向被履行人宣布履行告诉:在指定时刻指定地址向人民法院指定的查阅人供给收效判决书清晰的公司文件外,在被履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够采纳封存被履行人相关公司文件等强制履行办法。但详细对材料的查阅行为人,人民法院应当详细检查,由请求人和人民法院一起指定的管帐师、律师等专业人士施行较为稳当,尤其是当该股东对错天然人时,这些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查阅相关材料。但更重要的是,因为在审理知情权的目标时,审理人往往会接触到很多的商业隐秘,而管帐师、律师往往遭到保存事务隐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束缚,由他们进行审理,更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商业隐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