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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程序能否进行书面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5:50
关于民事程序挑选权的问题,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说中虽有规则,但不太系统,且职权主义五颜六色太浓,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民事程序挑选权大多流于形式。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挑选权是当事人两边对处理胶葛的一些程序性事项的协议挑选,本质上类似于一种诉讼契约,是以直接发作诉讼法上作用为目的的合意。在当时淡化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主义的趋势下,法令对当事人在程序性事项中所达到的这种合意应给予充沛的尊重和保证,然后有利于完成司法公正的目的。
法令咨询:
您好,民事案子二审程序能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律师回答:
书面审理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求诉讼参加人到会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定或许裁决的一种审理方法。
而在民事案子二审程序中,只要在通过阅卷和查询,问询当事人,在现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以为不需求开庭审理的,才能够径行判定、裁决。
这儿所说的“径行判定、裁决”的前提条件包含:
1、阅卷和查询;
2、问询当事人;
3、现实核对清楚;
4、合议庭以为不需求开庭审理。
其间,查询、问询当事人就现已超出了书面审理的边界,这些内容显着比单纯的书面审理要杂乱得多。
因而,“径行判定、裁决”是不能和“书面审理”划等号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说定见关于二审中撤回申述的规则仅清晰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民诉定见》”)第191条,该条规则“当事人在二审中达到宽和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对两边达到的宽和协议进行检查并制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宽和而请求撤诉,经检查契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答应。”据此,二审中当事人确实享有撤回申述的权力,但结合整个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及程序系统,这个撤回申述的权力并不是没有约束条件的。
首要,《民诉定见》第191条前半段规则了答应当事人在二审中请求撤诉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二审中达到宽和协议的”且有必要是“因宽和而请求撤诉,经检查契合撤诉条件的”,这表明二审中的撤诉不同于一审,不只需求契合一审中的各项撤诉条件(如不得因而危害国家、团体或第三人利益等),还特别指出有必要是因两边宽和而请求撤诉。故前述事例中,二审法院仅引证民诉法第131条第一款 内容而作出答应撤诉的裁决,显着法令依据缺乏。
其次,从法条间的联系来剖析,第131条坐落《民诉法》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一审一般程序”中,是对一般程序第一审中原告撤诉的规则。该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中仅对第二审当事人撤回上诉作出了规则,而对撤回申述的状况并无提及。出于以下考虑,笔者以为即便有第157条 作为弥补条款兜底,依然不能就此以为对二审中的撤回申述一事能够引证第131条的相关规则。因关于二审中撤回申述的状况,已有《民诉定见》第191条特别对此做了阐明,按照“有特别规则的,按特别规则处理”的准则,该状况就不应再归属于《民诉法》第157条所说的“适用第一审一般程序”的领域。
终究,从案子的实际操作来剖析。较之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对案子开展的未知性,二审时两边当事人都现已有了一份“效能待定”的民事判定书,这是法院对两边胶葛的开始司法定见,但也有或许成为终究的司法决议(假如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定的裁判的话)。此刻原告方能够手捏这份一审判定而调查揣度二审的形势开展。从“利益平衡”的起点考虑,咱们有理由信任,此刻原告的撤回申述不免将带有更多的“趋利避害”心思,撤回申述不过是躲避终究不利于自己的终审判定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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