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收据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6:42仅2006年上半年青岛市十六家商业银行共处理世界事务230亿美元,其间信用证进口开证37亿美元、出口议付24亿美元,约占悉数世界结算事务的26%。信任收据借款事务是银行信用证事务的衍生种类,信任收据借款事务也逐步的被广泛应用,但在实践中一旦发作胶葛,诉讼至法院,许多情况下依信任收据所树立起来的权力义务联系不被法院所采用,导致银行的利益遭到危害。本文结合笔者经办的一同案子,站在银行的视点试剖析一下信任收据借款事务的法令危险及应对办法。
一、案情简介:
A世界贸易公司因事务欠B世界贸易公司1800万元人民币,B世界贸易公司申述A世界贸易公司至法院,一起恳求法院查封A世界贸易公司存放在某港口进口钢材一批,查封时该批钢材未通关,处于海关监管期间。
C银行在得知此过后,向法院提出查封贰言,主要依据为A世界贸易公司在进口该批钢材时向C银行恳求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到期后,C银行对外垫付了信用证项下的金钱,一起A世界贸易公司又恳求C银行做了信任收据借款,签订了信任收据,在此情况下,C银行以为该批钢材的一切权人为C银行,法院查封过错,依法应免除对案外人C银行产业的查封。
二、本案信任收据借款中的危险及应对:
上述事例中,B世界贸易公司针对C银行提出的查封贰言提出以下抗辩,即信任收据借款事务中的法令危险,及C银行的应对:
1、依据UCP500号《跟单信用证一致常规》第四条的规则,“在信用证事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触及的货品、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C银行不能获得货品的一切权。
C银行的应对: 信用证与信任是两个彻底不同的法令概念。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方的恳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必定条件下书面付款许诺。
在本案中,信用证联系现已完毕,由于C银行已对外付款,即获得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也就获得了单据项下货品的一切权,C银行以信任的方法将货品的权力凭据交予A世界贸易公司,这是归于信任法令联系的领域,不再受UCP500号《跟单信用证一致常规》的调整,在信任法令联系中,信任收据正是以C银行对进口货品具有合法产业权力为条件。
2、该批货品一切的进出口手续及存储均为A世界贸易公司名义,未体现出一切权发作过搬运。
C银行的应对: 信任收据是一种信任合同,它所树立的法令联系是有关信任产业处置的信任法令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任法》第二条及信任的法令特征,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结合C银行与A世界贸易公司的详细事务流程是: C银行在对外付款后获得货品的一切权,然后C银行将该批货品信任给A世界贸易公司处理,A世界贸易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进口、仓储、出售作业,该批货品的出售回款有必要优先归还C银行的垫款。故根据信任收据,货权虽已发作搬运,但进口、仓储手续还是以A世界贸易公司名义,这契合法令规则和职业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