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5:28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一、概念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是指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出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三、立案规范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别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运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维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损害,有的体现为出产或制作冒充商标,有的体现为出售冒充商标,在实践出产中,较多的是出售明知是冒充商标的产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损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且出售明知是冒充商标的产品,在客观上使得很多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形成冲击,形成顾客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峻的还会给顾客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形成要挟,严峻地损害了顾客的合法利益。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尽管自己自身并没有出产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但其行为使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直接流向顾客,损害了顾客的利益,一起在经济上支撑了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违法分子,使违法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
本罪的违法对象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这种产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即有必要是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产品。假如成心出售的产品是冒充非注册商标伪产品,或许与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成心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不合法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以收购、推销、出售或兜销等办法将产品出卖给别人的行为,包含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托付出售等多种方式。不管行为人采纳哪一种方式,只需出售金额数额到达较大,即构本钱罪。值得注意的是,这儿所出售的产品不应是自己出产、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假使出售的不是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如是没有商标的产品,或许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许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许虽有别人注册商标但不是运用在与该产品相同的产品上的注册商标的产品等,则不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在自己的产品上冒充别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违法的,则别离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联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分。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分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是其冒充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而,对冒充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冒充注册商标罪科罪为宜,处分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假如与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分子事前通谋,过后对冒充商标的产品代为出售的,也应以冒充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出售金额数额有必要到达较大,才构成违法。虽有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但出售金额不归于数大,不构本钱罪。所谓出售金额,是指出售者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扣除本钱、税收等的一切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本钱的实践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运营数额,行为人将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彻底卖出,出售金额便是运营数额。假如没有卖出就被抄获,这儿则只需运营数额而无出售金额。没有出售金额或许虽有出售金额但数额不大,一般不能以违法论处,但这并非肯定不能按违法处理。假如违法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许一旦出售出售金额将特别巨大,损害严峻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查其刑事责任。但应指出,现已销出,但购买人因种种原因还未交给出售金额,则不是没有出售金额,对之,构成违法,应是既遂,而非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天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本钱罪的主体。就天然人而言,只需行为人到达了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施行了成心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就可构成。
单位犯本罪的,实施两罚制,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体现为成心,即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成心出售给别人。过错不能构本钱罪。对“明知”的规模不能要求过于狭隘,“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需行为人应该知道所出售产品是假货即可。这是因为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流转是处于不合法状况,运营者在买卖时往往是心照不宣,无须挑明,别的还可防止有些不法分子托言不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躲避法律制裁。
司法实践中确定“明知”的规范主要是,(1)有依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奉告出售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2)出售产品的进价和质量显着低于市场上被冒充的注册商标产品的进价和质量;(3)依据行为人自己的经历和常识,可以知道自已出售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
一、概念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是指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出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三、立案规范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四、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别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运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维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损害,有的体现为出产或制作冒充商标,有的体现为出售冒充商标,在实践出产中,较多的是出售明知是冒充商标的产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损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且出售明知是冒充商标的产品,在客观上使得很多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形成冲击,形成顾客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峻的还会给顾客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形成要挟,严峻地损害了顾客的合法利益。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尽管自己自身并没有出产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但其行为使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直接流向顾客,损害了顾客的利益,一起在经济上支撑了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违法分子,使违法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
本罪的违法对象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这种产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即有必要是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产品。假如成心出售的产品是冒充非注册商标伪产品,或许与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成心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不合法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以收购、推销、出售或兜销等办法将产品出卖给别人的行为,包含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托付出售等多种方式。不管行为人采纳哪一种方式,只需出售金额数额到达较大,即构本钱罪。值得注意的是,这儿所出售的产品不应是自己出产、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假使出售的不是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如是没有商标的产品,或许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许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许虽有别人注册商标但不是运用在与该产品相同的产品上的注册商标的产品等,则不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在自己的产品上冒充别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违法的,则别离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联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分。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分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是其冒充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而,对冒充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冒充注册商标罪科罪为宜,处分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假如与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分子事前通谋,过后对冒充商标的产品代为出售的,也应以冒充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出售金额数额有必要到达较大,才构成违法。虽有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但出售金额不归于数大,不构本钱罪。所谓出售金额,是指出售者出售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扣除本钱、税收等的一切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本钱的实践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运营数额,行为人将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彻底卖出,出售金额便是运营数额。假如没有卖出就被抄获,这儿则只需运营数额而无出售金额。没有出售金额或许虽有出售金额但数额不大,一般不能以违法论处,但这并非肯定不能按违法处理。假如违法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许一旦出售出售金额将特别巨大,损害严峻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查其刑事责任。但应指出,现已销出,但购买人因种种原因还未交给出售金额,则不是没有出售金额,对之,构成违法,应是既遂,而非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天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本钱罪的主体。就天然人而言,只需行为人到达了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施行了成心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就可构成。
单位犯本罪的,实施两罚制,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只能体现为成心,即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成心出售给别人。过错不能构本钱罪。对“明知”的规模不能要求过于狭隘,“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需行为人应该知道所出售产品是假货即可。这是因为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流转是处于不合法状况,运营者在买卖时往往是心照不宣,无须挑明,别的还可防止有些不法分子托言不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躲避法律制裁。
司法实践中确定“明知”的规范主要是,(1)有依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奉告出售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2)出售产品的进价和质量显着低于市场上被冒充的注册商标产品的进价和质量;(3)依据行为人自己的经历和常识,可以知道自已出售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