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9:31
反担保方法的品种
依据《担保法》规则,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权人供给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当保证职责后对债款人追偿权的完成,而要求债款人供给的担保。这儿把第三人为债款人供给的担保称原担保(本担保)。因而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原担保就谈不上反担保,只要存在原担保,在主债款人未实行到期债款时,由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为保证该担保人追偿权的完成,而要求主债款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亦即供给反担保。反担保不同于彼此担保。具体来说,主债款人能够向第三人供给如下品种的反担保方法:
1、不动产所有权的典当
不动产典当,是指以不动产为典当标的物而设定的典当。不动产典当是最遍及的典当方式,因为不动产的特殊性,典当人不搬运对其的占有即可到达担保之意图,因而在实践中遭到社会的遍及欢迎。但应当留意的是依据《物权法》第榜首百八十七条的规则,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缔造用地使用权或正在缔造的建筑物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典当权自挂号时建立。
2、股权的质押
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赢利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咱们能够承受其股权的质押。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挂号方法》,该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3、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
《担保法解说》第九十七条规则:以公路桥梁、公路地道或许公路渡头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依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处理。而《担保法》第75条便是能够处理权力质押的规则。
4、知识产权质押
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表现在其具有的无形资产上。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则,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能够处理权力质押。
依据《担保法》规则,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债款人向债权人供给担保时,为保证将来承当保证职责后对债款人追偿权的完成,而要求债款人供给的担保。这儿把第三人为债款人供给的担保称原担保(本担保)。因而反担保是以原担保的存在而存在的,没有原担保就谈不上反担保,只要存在原担保,在主债款人未实行到期债款时,由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为保证该担保人追偿权的完成,而要求主债款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亦即供给反担保。反担保不同于彼此担保。具体来说,主债款人能够向第三人供给如下品种的反担保方法:
1、不动产所有权的典当
不动产典当,是指以不动产为典当标的物而设定的典当。不动产典当是最遍及的典当方式,因为不动产的特殊性,典当人不搬运对其的占有即可到达担保之意图,因而在实践中遭到社会的遍及欢迎。但应当留意的是依据《物权法》第榜首百八十七条的规则,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缔造用地使用权或正在缔造的建筑物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典当权自挂号时建立。
2、股权的质押
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赢利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咱们能够承受其股权的质押。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挂号方法》,该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3、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
《担保法解说》第九十七条规则:以公路桥梁、公路地道或许公路渡头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依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处理。而《担保法》第75条便是能够处理权力质押的规则。
4、知识产权质押
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表现在其具有的无形资产上。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则,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能够处理权力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