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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如何索赔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3:39
    某单位上一年7月接收了10名职业院校的学生,通过开始调查后决议与他们签定劳作合同。但令单位大感意外的是,他们团体表明不肯签定劳作合同,也无需交纳社保,并书面许诺不会追查双倍薪酬。单位忧虑一旦他们反悔,单位将面对裁定或诉讼。请问:用人单位针对劳作者不签定劳作合同的行为应当采纳哪些方法?怎么证明不签定劳作合同的行为是劳作者形成的?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5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告诉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依据以上规则,用人单位针对劳作者不签定劳作合同的行为,仅有的方法便是与他们的停止劳作联系,不然,不光有或许引起双倍薪酬危险,并且还会遭到《社会保险法》所规则的处分。  证明不签定劳作合同的行为是劳作者形成的,是企业的被迫处理行为,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需求保存好四方面的书面依据,不然或许因举证不能承当法令结果。  一、用人单位有必要自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起3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劳作者宣布洽谈签定劳作合同告诉书,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作者签收告诉书的依据。当然,用人单位也可采纳其他方式奉告,比方在厂务公开栏粘贴告诉等,但也应当得到劳作者的签字承认,以防后患。在这里要注意,不能比及挨近30地利才实行奉告责任,应当为劳作合同的洽谈等留出时刻。  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一般存在三种状况,一是劳作者忘记或忽视,二是对合同条款不满意,三是成心不签定。不管遇到哪种状况,用人单位最好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则,实行催告责任,催告书以书面方式奉告,让劳作者签字作为依据保存。  三、向劳作者宣布书面停止劳作联系告诉书,阐明前两个环节的时刻、停止理由和法令依据,作为处理停止劳作联系的前置,让劳作者再次签字作为其回绝签定劳作合同的依据。  四、向劳作者宣布书面停止劳作联系证明书,证明书应包括《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24条所规则的全部内容,让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处理台账上签收。  上述四个环节中,只需劳作者在任何一环回绝或否定,用人单位就很难举证。因而,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做到先签合同后用工,标准用工处理,特别是程序处理。别的,以上程序中,假如劳作者直接在洽谈签定劳作合同告诉书上签字承认与用人单位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可省掉催告责任;假如劳作者回绝在任何告诉书上签字,用人单位可由两名以上相关人员签字证明;假如当面告诉劳作者有困难,应以特快专递邮递,并妥善保存邮递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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