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7:25发布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外字[1987]第33号 上一年以来,各地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方针事务问题,为便于各地履行,经研讨,现对有关问题清晰如下: 一、关于外资企业再出资退税的规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 十七条规则:“外资企业将交纳所得税后的赢利在我国境内再出资的,能够按照国家规则请求交还再出资部分已交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其再出资退税规模,除还有规则者外是指:外资企业在一九八0年度今后(含一九八六年度)将从企业分得的赢利在我国境内再出资兴办、扩建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交还其再出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请求退税的手续对比对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有关规则处理。 二、关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再出资退税的规模问题,财政部(81)财税字第188号文第一条从前规则“请求退税的再出资规模,应限于再出资于我国境内的本合营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以及用分得的赢利同我国的公司、企业一起举行新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为进一步鼓舞外商在华直接出资,对上述再出资的规模从头清晰如下: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赢利在我国境内再出资,除还有规则者外,属下列规模的能够请求退税。 (一)出资于本合营企业和其他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 (二)中方合营者分得的赢利经同意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举行新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 (三)外国合营者分得的赢利与我国公司、企业举行新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或许出资于外资企业的。 三、关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供给办理服务收入的交税问题。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为企业供给办理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和所得,应视为在我国境内设有组织和供给劳务的场所征收工商一致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交税人如不能供给精确的本钱费用、帐册、凭据等,可选用核定赢利率办法征收。赢利率的核定由供给服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当地同行业赢利率水平在20%~40%之间确认,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存案。 四、关于企业的获利年度的核算问题。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条规则:“……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请求,税务机关同意,从开端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折半征收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条规则:“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赢利率低的外国企业,运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请求、税务机关同意,从开端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折半征收所得税。”这两条规则中,所说开端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端运营活动(包含试运营和部分运营)今后获取润在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本额后仍有赢利的第一个年度,税法规则的免税、减税期应从这一年度开端核算。企业依据税法规则享用免、减税优惠待遇期间再发作亏本,亏本的年度也应作为免、减税期不该扣除。即免减税期间一经开端不管中心企业是否发作亏本,应接连核算。 五、关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二十二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四十二条中“所得为外国钱银”的意义问题。税法中所说“所得为外国钱银”是指企业依据有关规则选用某种外国钱银作为记帐本位币,其核算的所得额也以外币体现,在申报交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法规则折合成人民币体现的所得额,并核算出应交税额。 六、关于融资租借承租方对承租财物的处理及计税问题。外商出资企业以融资租借办法租入固定财物,在对承租人计征所得税时,应区别不同状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承租方租入固定财物的租借期善于该项固定财物法定折旧年限、其每期付出的不高于按税法规则的折旧年限核算的折旧额的租借费,可全额作为该企业本期的本钱、费用处理。 (二)承租方租入固定财物的租借期短于固定财物的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付出的租借费高于按税法规则折旧年限核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本钱、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列作待摊费用,在租借期满后该项财物转移至承租方时,在不少于税法规则的折旧年限减去已承租运用的期限后剩下的期间内分期摊销。对租借期满后将财物转让或变卖的,其获得的收入与未摊销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三)承租方对租入固定效益折旧额的核算: (1)租入固定财物原价的核算:租入固定财物的原价包含应由承租方付出的购买该项固定财物的价款、有关运送、稳妥、装置调试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则在承租期满后该项固定财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时,由承租方付出的购买价款。 (2)折旧年限和折旧办法:折旧年限和折旧办法原则上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则处理,但通过财政部或其授权部分同意答应改动折旧年限和折旧办法的,可按同意的折旧年限和折旧办法核算。 (四)承租方付出的利息、手续费等可在付出时列为当期费用。 七、关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闭幕时的清算所得的交税问题。依据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 一百零六条的规则,“合营企业闭幕时,其财物净额或剩下产业超越注册本钱的增值部分视同赢利,应依法交纳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财物净额或剩下产业超越其出资额的部分,在汇往国外时,应依法交纳所得税”。上述规则在详细履行上应按以下办法交税: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闭幕清算时的财物净额或剩下产业超越合营各方实缴本钱的部分应作为企业赢利,按企业清算前最终一个交税年度适用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上述赢利在汇出境外时,除还有规则者外应按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条的规则征收10%的所得税。 八、关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外资企业享用了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运营期缺乏十年提早闭幕怎么补税的问题。依据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条的规则,运营期十年以上,能够享用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假如运营期没有到达十年而提早闭幕时,应当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持续运营而宣告闭幕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同意,可免于补缴。 九、关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股权所得的交税问题。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则征收20%预提所得税。 十、关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外资企业转让产业所得的交税问题。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外资企业转让其具有的固定财物、无形财物等获取的所得应合并在该企业的当年度运营所得中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产业转让所得按下述公式核算: 产业转让所得=产业转让收入-(产业现存价值+转让费用) 产业现存价值=该项产业原价-已计提折旧或已摊销额。 转让费用包含:为转让该项产业而发作的手续费、搬运费、拆迁整理费,以及其他与产业转让有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