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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析直接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0:59

怎样剖析直接免征增值税的管帐处理
现行实务中许多人以为,企业享用的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应对比原《企业管帐制度》的规则履行,即作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经营外收入——政府补助”的管帐处理,此处仅是将原《企业管帐制度》下运用的“补助收入”科目改为新《企业管帐准则》下所规则的“经营外收入”科目。但笔者对此处理持不同定见。
首要,既然是法定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则企业出售的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免税粮食在外),且无需作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一起为出产免征增值税产品所购进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也应计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本钱,即企业的管帐和税务处理均不触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和进项税的扣除问题。由此可见,在此情况下,企业不行能从账面核算出法定减免的增值税的金额,更不行能呈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假如再对法定减免的增值税作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经营外收入——政府补助”的管帐处理,一是不行能有减免增值税的数据来历,二是即便有数据,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的借方余额将无法消除。
其次,企业即便对比增值税价税别离的原理对免税增值税出售收入全额计提了销项税额,但依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企业出售法定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向购货方所收取的金钱并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即企业应该将所收取的货款全额作为产品的出售收入,因而对比价税别离原理计提销项税额是违反税法原理的。再退一步看,即便不考虑计提销项税额的正确性,但依据税法规则,因为为出产免征增值税产品所购进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应全额计入相关项目的购进本钱,不行以抵扣,因而,企业所计提挂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余额将得不到任何抵扣,该“销项税额”不只包括了该产品在该企业出产时所发生增值额构成的增值税,并且还包括了所购进扣除项目在其他企业出产时所发生增值额构成的增值税,显着,假如没有得到抵扣而将此“销项税额”全额结转“经营外收入——政府补助”,则显着多出了为出产法定免征增值税产品所购进扣除项目在其他企业出产时所构成的增值税,从而会因多结转免征增值税额而多构成企业的赢利。
从以上剖析能够看出,对比原《企业管帐制度》对法定减免的增值税作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经营外收入——政府补助”的管帐处理显着不当。那么,在新《企业管帐准则》下,企业对法定减免的增值税终究应该怎么进行管帐处理呢?笔者以为,正确的办法是不进行任何管帐处理。
首要,在新《企业管帐准则》下,企业对法定减免增值税的产品肯定要全额作“主经营务收入”,即贷计的“主经营务收入”没有减少增值税销项额,从必定意义上讲,企业现已将免征增值税产品的“销项税额”随出售额全额体现为企业赢利的添加额。其次,因为企业为出产免征增值税产品所购进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计入了相关项目的购进本钱,即企业现已将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体现为企业赢利的抵减额,赢利添加额与赢利抵减额两者相抵,实际上企业现已将法定减免的增值税体现为本年赢利,假如再将免征的增值税作贷计:“经营外收入——政府补助”的管帐处理,不只因而显着重复添加了企业赢利,并且形成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账户的借方余额无法转平。
综上所述,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则归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需作任何专门的管帐处理,正如新《企业管帐准则》自身就没有对此作出任何管帐处理规则相同。企业仅需依照税法及新《企业管帐准则》的规则正确核算主经营务收入(所收金钱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不抵扣,转相关项目的购进本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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