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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7:48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广告的实在、合法、科学,制定本规范。
一、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办理的规则,契合《医疗器械广告检查方法》规则的程序。
二、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办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办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办理部门)同意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
(二)未经出产者所在国(区域)政府同意进入市场的境外出产的医疗器械;
(三)应当获得出产许可证而未获得出产许可证的出产者出产的医疗器械;
(四)扩展临床试用、试出产阶段的医疗器械;
(五)医治艾滋病,改进和医治性功能妨碍的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与检查同意的产品市场准入说明书相符,不得恣意扩展范围。
四、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表明成效的断语或许确保,如“效果最佳”、“确保治好”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降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成效和安全性比照。
五、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能”、“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明。
六、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治好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运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组织、医疗组织或许专家、医师、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现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运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许加剧病况。
九、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稳妥公司稳妥”等许诺。
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运用顾客缺少医疗器械专业、技能知识和经历的缺点,以专业术语或许无法证明的演示误导顾客。
十一、推荐给个人运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标明“请在医师指导下运用”。
十二、医疗器械广告的同意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一起发布。
十三、违反本规范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规划、制造,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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