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的纳税风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3:06出于盘活财物、进步财物运营效益、有用装备资源和添加经济效益等意图,有些单位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采纳承揽方法运营已有事务。笔者发现部分单位并不全面了解税法中承揽运营交税主体差异,而带来税收危险危险。
【事例1】
北京某大学体育用品服务中心(注册法人身份)内设小卖店,笔者在审计该体育用品服务中心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及《增值税交税申报表》显现每个月都交纳几百元的税金,但与增值税有关的存货收购与出售并没有在账上反映。经问询,该体育用品服务中心已将小卖店承揽给某自然人,服务中心仅对自然人申报的出售额核算并交纳增值税,但并没有核实出售额的真实性。
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则,单位租借或许承揽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运营的,以承租人或许承揽人为交税人。所以,该体育用品服务中心不是小卖店出售所发作的增值税的交税人,而承揽小卖店的自然人才是增值税的交税主体。
一起,服务中心又不能全面把握小卖店的经济活动,小卖店的购销事务没有体现在服务中心的账上,而只将增值税交纳在服务中心账上反映,实质上形成了“体外循环”、“账外账”。
【事例2】
北京某饭馆(注册法人身份)内设饭馆,笔者在审计该饭馆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及《营业税交税申报表》显现每个月都交纳几千元的税金,但与营业税有关的服务收入并没有在账上反映。经问询,该饭馆已将饭馆承揽给某自然人,饭馆仅对自然人申报的服务收入核算并交纳营 业税,并没有核实营业额真实性。
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则,单位以承揽、承租、挂靠方法运营的,承揽人、承租人、挂靠人(下称“承揽人”)发作应税行为,承揽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运营并由发包人承当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交税人;否则以承揽人为交税人。
为了确认饭馆营业税的交税主体,有必要剖析饭馆承揽合同,承揽合同规则:发包人承当承揽人形成事情的法律责任。所以,该饭馆不是饭馆服务收入营业税的交税人,而承揽饭馆的自然人才是营业税的交税主体。一起,饭馆又不能全面把握饭馆的经济活动,饭馆的服务事务没有体现在饭馆的账上,而只将营业税交纳在饭馆账上反映。对本案延伸剖析,假设承揽合同规则:承揽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运营并由发包人承当相关法律责任的,则饭馆为饭馆服务收入营业税的交税人,但饭馆有必要操控饭馆的经济活动,并将其在饭馆的账内完好地记载,才干够下降涉税危险。
上面两例操作方法在实际中比较常见,原因在于许多单位对承揽运营的税法规则知道缺乏和税收征管缺位。
单位将部属的事务模块对外承揽运营,除了考虑经济效益之外,还有必要考虑国家税收规则,尤其是增值税、营业税差异,只要无税收危险的承揽运营才是可取的运营计划。所以,单位在签定对外承揽合一起,应清晰承揽事务的交税主体,如税法规则单位为营业税的交税主体,应清晰承揽方有必要向单位供给承揽事务的完好经济活动,才干将本身的税收危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