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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4:24

    依据《工会法》的规则,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员工的利益,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的要求,在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都要建立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在劳作和社会保证作业中,遍及实施“三方洽谈”的机制,工会是极其重要的一方;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工会组织要保护的员工的最基本的权益。工伤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权益保证制度,特别是在员工与单位具有不同的商洽才能的景象下,工会组织的参加,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工会法》《安全出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工会组织的权力有:(1)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作业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在劳作保证部分等行政部分拟定工伤保险的有关方针和标准时,提出定见;(3)请求工伤确定;(4)参加劳作才能鉴定委员会;(5)参加因工伤亡事端和职业病损害事端的查询处理;(6)参加劳作争议调停和裁定;(7)阻止冒险作业;(8)纠正用人单位侵略员工权益的行为。工会组织的责任有:(1)保护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2)支撑和帮忙员工提起裁定和诉讼;(3)帮忙劳作保证部分进行工伤事端的查询核实;(4)催促和帮忙用人单位展开卫生、安全出产的宣传教育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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