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失职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负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1:14
【案情】
被稳妥人李红(化名),女,43岁。1987年8月投保“简易人身稳妥”10年期10份,稳妥金额为1370元。
1988年10月被稳妥人逝世,其获益人向稳妥公司索赔。稳妥人检查发现:从1988年6月起到被稳妥人逝世,投保人欠交保费达四个多月。获益人称欠交保费不是被稳妥人的责任,而是因为稳妥人的代理人患病住院无人收费所形成的。稳妥公司经查询状况现实。
【不合定见】
1.投保人不如期交纳保费并超越交费有效期限,该合同应属失效。在失效期间发作的稳妥事端,稳妥人能够回绝承担稳妥责任。
2.脱交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方,而是因为稳妥公司的代理员没有实行收费责任形成的,稳妥人应负稳妥责任。
【剖析】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一般是以“差错责任准则”为判别依据的。谁有“差错”,谁承担责任。两边“差错”,两边依据“差错”巨细各自承担责任。本案合同失效的“差错”是稳妥代理人形成(不论是主观原因仍是客观原因)的,所以,责任由稳妥代理人承担,投保方不负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一般规则:“代理人不实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形成危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鉴于稳妥代理人确实患病住院这一现实,咱们以为这笔稳妥金应由稳妥公司付出,但要恰当追查代理人的部分经济责任,以实在确保代理人责任的完成。
被稳妥人李红(化名),女,43岁。1987年8月投保“简易人身稳妥”10年期10份,稳妥金额为1370元。
1988年10月被稳妥人逝世,其获益人向稳妥公司索赔。稳妥人检查发现:从1988年6月起到被稳妥人逝世,投保人欠交保费达四个多月。获益人称欠交保费不是被稳妥人的责任,而是因为稳妥人的代理人患病住院无人收费所形成的。稳妥公司经查询状况现实。
【不合定见】
1.投保人不如期交纳保费并超越交费有效期限,该合同应属失效。在失效期间发作的稳妥事端,稳妥人能够回绝承担稳妥责任。
2.脱交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方,而是因为稳妥公司的代理员没有实行收费责任形成的,稳妥人应负稳妥责任。
【剖析】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一般是以“差错责任准则”为判别依据的。谁有“差错”,谁承担责任。两边“差错”,两边依据“差错”巨细各自承担责任。本案合同失效的“差错”是稳妥代理人形成(不论是主观原因仍是客观原因)的,所以,责任由稳妥代理人承担,投保方不负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一般规则:“代理人不实行责任而给被代理人形成危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鉴于稳妥代理人确实患病住院这一现实,咱们以为这笔稳妥金应由稳妥公司付出,但要恰当追查代理人的部分经济责任,以实在确保代理人责任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