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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侵权是否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2:27
前不久,轿车司机付某在怀柔县某村委会住宿。在他预备生炉火时,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翟某发生了胶葛。后翟某唆使袁某(现年17岁),去经验一下付某。当晚10时许,袁某将付某打伤。经判定付某构成轻微伤。在两边洽谈未果的情况下,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补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唆使未成年人侵权是否应该承当首要补偿职责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构成别人危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职责。唆使、协助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施行侵权行为的人,为一起侵权人,应当承当首要职责。
案情:
前不久,轿车司机付某在怀柔县某村委会住宿。在他预备生炉火时,与村委会工作人员翟某发生了胶葛。后翟某唆使袁某(现年17岁),去经验一下付某。当晚10时许,袁某将付某打伤。经判定付某构成轻微伤。在两边洽谈未果的情况下,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补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定翟某承当首要补偿职责。
法官说法:
审案法官表明,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构成别人危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职责。唆使、协助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施行侵权行为的人,为一起侵权人,应当承当首要职责。本案中,袁某系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应由他的监护人承当必定补偿职责;翟某唆使未成年人施行损害行为,应担首要补偿职责。
相关法律知识:
唆使犯,是指以劝说、威逼、授意、鼓动、收购、要挟等办法,将自己的违法目的灌输给原本没有违法目的的人,致使其按唆使人的违法目的施行违法,唆使人,即构成唆使犯。唆使罪的特征是唆使人并不亲身施行违法,而是唆使其别人去施行自己的违法目的。唆使犯和被唆使违法的人构成共犯联系,因而,唆使犯所唆使的目标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职责才能的人,唆使不满十四周岁或许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联系,只对唆使人独自科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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