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委托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6:06在实践中,咱们都很多人都会遇到假造委托书处理房子过户挂号怎么定性这类的问题,由于很多人比较少接触到,所以关于假造委托书处理房子过户挂号怎么定性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委托人怎么处置获益人信赖获益权。
一、假造委托书处理房子过户挂号怎么定性
【事例】
甲与乙为恋人联系,乙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甲向乙提出借用其房子产权证典当借款,在借款无果后,甲在乙不知情的状况下,持假造的结婚证书和房子过户授权委托书将房子认购人变更为其自己,随后将该房子出售并过户给丙。
【不合】
对本案的确定首要有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甲的行为构成偷盗罪。甲出卖房子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又在乙不知情的状况下施行了假造结婚证、授权委托书并将房子过户出售的行为,属采取了隐秘手法,契合偷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定见以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罪。甲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房子的意图,客观上向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施行了欺诈的行为,骗得了工作人员的信赖,最终将房子过户出售给了丙,构成欺诈罪。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如下:
首要,甲经过假造结婚证、房子过户授权委托书等手法,虚拟现实,使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发生错误认识,从而将该房子变卖并过户给丙,致使乙的产业遭受丢失。甲在片面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施行了欺诈行为,骗得数额较大的别人资产,其行为契合欺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建立欺诈罪。
其次,本案为典型的“三角欺诈”,上当者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但被害人则为遭受产业丢失的乙。甲在乙不知情的状况下,假造相关资料将房子过户的行为,不该被点评为偷盗罪中的隐秘盗取手法。其实质是甲经过诈骗的段,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管所发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甲与乙是实在合法的夫妻联系),从而处置了给房子,使乙的产业遭到丢失。所以甲的行为不是偷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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