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届满如何处理未偿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2:06
进行产业的典当是获得借款的重要办法,而典当资产的时分,就需求处理典当的挂号,典当挂号后,债款人获得典当物的典当权,在必定条件下有权对典当物进行处理,那么典当期届满怎么处理未偿债款?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典当期届满怎样处理未偿债款
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以哪些方法处理?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则: 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为债款人典当担保的第三人,在典当权人完成典当权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典当权因典当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典当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清晰:
当事人在典当合同中约好,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物的一切权搬运为债款人一切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典当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能。
债款履行期届满后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权人和典当人能够协议以典当物折价获得典当物。可是,危害次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款人利益的,人民法院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则。
二、典当物应当契合哪些条件
典当物又称为典当权的客体、典当权的标的,是指典当人用以设定典当权的产业。由于典当权是担保物权,典当物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1)应当具有特定性。不特定的产业无法确认其价值,无法分配其价值,不能在其上设定典当权。特定化的产业既能够是某一产业,也能够是某类产业或某些产业。
(2)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典当权是分配标的交换价值的权力,其标的当然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典当权又是一种换价权,其实质是优先受偿权,作为典当权标的产业还应当具有可让与行。不具有交换价值的产业不能变价,不具有可让与性的产业不能完成变价,不能作为典当权的标的。
(3)不因持续运用收益而损毁其原本的价值与形状。典当权建立后,典当人仍能够对典当产业进行运用收益,若该典当产业因典当人的持续运用收益会遭到损毁而使其价值减损,则典当权人的利益将失掉保证。所以,典当物应对错耗费物,不能是耗费物。
(4)应当是能够以挂号的方法予以公示的产业。典当权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因而典当权不能以占有的方法公示,而需求以挂号等方法公示。我国《担保法》中对不动产和特别的动产的典当挂号做了清晰规则,但对一般动产典当的典当物挂号并无约束,即便没有以挂号或注册等方法公示权力的动产也可作为典当物,但此种情况下的典当权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典当期届满怎样处理未偿债款”问题进行的回答,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典当期届满怎样处理未偿债款
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以哪些方法处理?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则: 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当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为债款人典当担保的第三人,在典当权人完成典当权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典当权因典当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典当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清晰:
当事人在典当合同中约好,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物的一切权搬运为债款人一切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典当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能。
债款履行期届满后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权人和典当人能够协议以典当物折价获得典当物。可是,危害次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款人利益的,人民法院能够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则。
二、典当物应当契合哪些条件
典当物又称为典当权的客体、典当权的标的,是指典当人用以设定典当权的产业。由于典当权是担保物权,典当物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1)应当具有特定性。不特定的产业无法确认其价值,无法分配其价值,不能在其上设定典当权。特定化的产业既能够是某一产业,也能够是某类产业或某些产业。
(2)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典当权是分配标的交换价值的权力,其标的当然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典当权又是一种换价权,其实质是优先受偿权,作为典当权标的产业还应当具有可让与行。不具有交换价值的产业不能变价,不具有可让与性的产业不能完成变价,不能作为典当权的标的。
(3)不因持续运用收益而损毁其原本的价值与形状。典当权建立后,典当人仍能够对典当产业进行运用收益,若该典当产业因典当人的持续运用收益会遭到损毁而使其价值减损,则典当权人的利益将失掉保证。所以,典当物应对错耗费物,不能是耗费物。
(4)应当是能够以挂号的方法予以公示的产业。典当权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因而典当权不能以占有的方法公示,而需求以挂号等方法公示。我国《担保法》中对不动产和特别的动产的典当挂号做了清晰规则,但对一般动产典当的典当物挂号并无约束,即便没有以挂号或注册等方法公示权力的动产也可作为典当物,但此种情况下的典当权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典当期届满怎样处理未偿债款”问题进行的回答,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