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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铁路被撞 火车未停承担半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4:04

2006年1月17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原告邢春荣、邢四以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局井陉车务段为被告提起诉讼的铁路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依法判令北京铁路局承当50%的补偿职责。
2004年11月17日10时27分,邢春荣、邢四二人在石太铁路上行线12公里处从南侧向北侧穿越时,被正以每小时28公里速度由西向东运转至此的D31044次重载列车撞伤。邢春荣被撞伤倒在道心,坐落石太铁路12公里 120米;邢四被撞伤倒在铁路北侧,坐落石太铁路12公里 127米。列车司机在发现机车前50米处有二人抢过铁路线路时,当即采纳了鸣笛、减速办法,并在事端发作后,当即向石家庄西站二场值班员进行了陈述,但却没有泊车。当日10时40邢春荣、邢四被救出。经判定,邢春荣左前臂截肢属6级伤残,肋骨骨折属10级伤残,左髋关节脱位、髋臼骨折属10级伤残。邢四左耳聋属9级伤残,颅脑外伤属10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以为,邢春荣、邢四是成年人,对横穿铁路所引起的危险性及或许发作的严峻结果应当有满足的认知才能。二人横穿铁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一条“制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规则。关于横穿铁路或许遭受严峻损伤的结果,邢春荣、邢四采纳听任的情绪,其本身具有差错,应当承当职责。尽管被告方司机在事端发作时采纳了鸣笛、减速等办法,但并没有泊车,显属处理不妥,存在着必定差错,被告应当对危害结果承当民事职责。井陉车务段是北京铁路局的下属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北京铁路局对原告形成的丢失承当50%的民事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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