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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8:20

2003年12月21日,温岭妇女陈XX到我局报案称:2002年7月,一自称史海洪的男人向其告贷3.5万元,并出具借单,并签上“史海洪”的姓名。之后,陈XX屡次向史催还,史总以各种理由不还,史海洪就失踪不见了。陈XX经多方了解,才得知“史海洪”真名叫“史西钢”,慈溪人,借单上的签名“史海洪”是假的,遂到我局指控史西钢欺诈其金钱。我大队以为受理此案进行初查是没问题的,但在案子定性上发生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此案应以合同欺诈案受理查处;
第二种定见以为此案应以一般欺诈案(即刑法第266条规则的欺诈罪)受理查处;
第一种观念以为,“借单”可视为一种合同,史西钢冒充“史海洪”名义出具借单,向别人“借”款3.5万元。收款后,史就逃匿不见,契合刑法224条合同欺诈罪有关“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以及“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表述。在《合同法》中,对告贷合同也有专门规则。
第二种观念以为,此案尽管从外表看契合合同欺诈的某些特征。但进一步剖析后会发现《刑法》之所以要规则合同欺诈罪和欺诈罪。前者侵略的是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和公私资产所有权两层客体,而后者侵略的是公私资产所有权。国家之所以要确认合同欺诈罪,立法原意是要规范商场经济次序,冲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并将其归类到打乱商场次序罪,而将欺诈罪归类到侵略产业罪中。从本案看,仅仅是单纯的个人告贷行为,不触及商场经济行为,仅侵略了个人的产业权,咱们采用了第二种定见,以一般欺诈罪受理查处。
有人或许会提出,合同欺诈和一般欺诈都是欺诈,立案规范,量刑起伏都差不多,受理查处就行了,为什么要区分得这么精确呢?这是由于:一、从严格执法要求上,要做到定性精确;二、在公安机关案子统辖规则上,把一般欺诈归刑侦部分统辖,而合同欺诈归经侦部分统辖。定性不清,简单发生互相推诿现象,所以说,清晰案子性质适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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