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3:18
一、以传真方法签署的合同是否有用
传真归于《合同法》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领域,传真具有易假造的特色,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依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定,独自的“传真合同”很难取得法院的支撑。因而,关于大额合同,咱们不主张运用传真方法签署,为进步功率必定要用传真方法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流正本。一般说来,为进步功率,关于一年中屡次买卖的小额的合同,在签署了《结构性协议》的情况下,运用传真方法签署合同较为稳当。
二、以电子邮件方法承认的合同是否有用
电子邮件亦归于我国合同法规则的“数据电文”的领域。合同的中心是经过要约与许诺的方法达到两边的合意。假如事务两边保持着连续性的事务来往,并以电子邮件的方法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而且两边均现已实行,能够视为商业常规,这种方法签署的合同一旦发作胶葛,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三、仅加盖合同专用章,但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合同有用咱们常常能够看到这样的合同,合同终究一条写明“本合同经两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收效”。
但实践中仅加盖了公章,但法定代表人并未签署。一旦发作争议,一便利宣称因为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并不收效,并以此理由而反悔。可是这种反悔不会得到法令的支撑。合同上的签章是指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加盖章,三者有其一即可。因而,虽然合同中约好了“本合同经两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收效”,可是,合同的实质是意思表明实在。经过盖章现已表明晰自己的意思,因而该合同有用,两边应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实行合同。
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需有下述景象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司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四、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能问题
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办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现已得到公司的答应。从这些章的运用规模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运用,假如对外签署合同,仍需求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破例,例如与合作单位的对账章上加盖财政专用章,在上加盖人事部门的章,仍然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因而,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是否有用,不能混为一谈。咱们强烈主张,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尽量不要加盖职能部门章。
五、总经理超出授权规模签署的合同效能问题
咱们从前遇到过这样的一个事例,咱们的客户与A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标的为人民币128万元,合同上A公司未盖章,仅由其实行董事兼总经理签了名。当咱们预备实行时,A公司给咱们发了一份书面通知,称其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是50万元,因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其签署这份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咱们代表客户提起诉讼,要求持续实行合同。法院经审理后确定: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准则上及于法人,公司能够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恰当的约束,可是这种约束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也就是说,当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一起视为法人的全权代理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力约束仅对公司内部有用,对外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则,“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超载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终究法院判定合同持续实行。
传真归于《合同法》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领域,传真具有易假造的特色,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依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定,独自的“传真合同”很难取得法院的支撑。因而,关于大额合同,咱们不主张运用传真方法签署,为进步功率必定要用传真方法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流正本。一般说来,为进步功率,关于一年中屡次买卖的小额的合同,在签署了《结构性协议》的情况下,运用传真方法签署合同较为稳当。
二、以电子邮件方法承认的合同是否有用
电子邮件亦归于我国合同法规则的“数据电文”的领域。合同的中心是经过要约与许诺的方法达到两边的合意。假如事务两边保持着连续性的事务来往,并以电子邮件的方法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而且两边均现已实行,能够视为商业常规,这种方法签署的合同一旦发作胶葛,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三、仅加盖合同专用章,但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合同有用咱们常常能够看到这样的合同,合同终究一条写明“本合同经两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收效”。
但实践中仅加盖了公章,但法定代表人并未签署。一旦发作争议,一便利宣称因为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并不收效,并以此理由而反悔。可是这种反悔不会得到法令的支撑。合同上的签章是指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加盖章,三者有其一即可。因而,虽然合同中约好了“本合同经两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收效”,可是,合同的实质是意思表明实在。经过盖章现已表明晰自己的意思,因而该合同有用,两边应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实行合同。
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需有下述景象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司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四、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能问题
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办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现已得到公司的答应。从这些章的运用规模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运用,假如对外签署合同,仍需求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破例,例如与合作单位的对账章上加盖财政专用章,在上加盖人事部门的章,仍然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因而,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是否有用,不能混为一谈。咱们强烈主张,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尽量不要加盖职能部门章。
五、总经理超出授权规模签署的合同效能问题
咱们从前遇到过这样的一个事例,咱们的客户与A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标的为人民币128万元,合同上A公司未盖章,仅由其实行董事兼总经理签了名。当咱们预备实行时,A公司给咱们发了一份书面通知,称其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是50万元,因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其签署这份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咱们代表客户提起诉讼,要求持续实行合同。法院经审理后确定: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准则上及于法人,公司能够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恰当的约束,可是这种约束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也就是说,当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一起视为法人的全权代理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力约束仅对公司内部有用,对外不能对立好心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则,“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超载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终究法院判定合同持续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