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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执业是非法行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8:27
现实生活中咱们会遇到异地执业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而且其间含有怎样的法律常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杂乱,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医生异地执业是否构成不合法行医罪
现已获得医生执业资历的医生,逾越执业地址、执业类别和执业规模执业行为是否构成不合法行医罪。
关于逾越执业地址进行执业的医生,能否成为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中华公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28条规则:遇有自然灾害、盛行症盛行、突发严峻伤亡事故及其他严峻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迫状况时,医生应当遵守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卫生部门的调遣“。也便是说,医生在此紧迫状况下因履行义务而跨地区执业的行为,是法律所认可的有利社会的行为,而不构成不合法行医罪;我国《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也规则,医生改变执业地址,应处理改变手续,但经医疗、防备、保健组织同意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进行学术交流、承当政府交办的使命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义诊在外。可以说,经合法同意的跨地区执业的医生,不能成为不合法行医罪的主体。关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而跨地区执业的行为,有学者以为其行为不构成该罪。关于跨地区执业,虽违反了有关的行政办理规章制度,但医生的执业资历并无瑕疵,其医疗技术水平不因执业地址的改变而下降或许消失,只需该医生是在合法的医疗组织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就不宜以违法论处
在谈到医生跨执业类别和执业规模执业的问题时,有学者指出:”医生执业法第17条明文规则医生可以改变……执业类别与执业规模,仅仅有必要处理改变注册手续,这说明单纯的改变执业类别或规模的行为仅仅违反了执业办理次序,而没有值得科处惩罚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关于医生执业注册中执业规模的暂行规则》第2条规则:医生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有必要以获得医生资历的类别为依据。医生依法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生资历的,除以下两款状况之外,只能挑选一个执业类别及其间一个相应的专业规模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生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规模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据此可见,我国在医生执业类别、规模上有严厉的约束,不可以随意加以改变。之所以这样规则,也是依据医生所从事的事务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而言的。
医生在请求注册时,首先是依据其考试的类别来进行的,行为人经过了某种类别、规模的考试,仅仅标明其具有了该类别、规模根本专业常识和技术。执业资历的获得,也只意味着行为人了解该医学类其他常识与技术,并不代表行为人就具有和把握了其他医学类别、专业的常识与技术;行为人经过A类考试并获得A类执业资历,并不能证明他也具有B类常识与技术。而医生的执业是建立在较为扎实的专业根底之上,也是依据较强的专业分工而设置的,不具有特殊类其他常识或不了解该类专业而行医的,有或许因为行为人技术与常识达不到从事该治疗、防备与保健事务的层次,然后给患者形成严峻危害。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医生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规模与医生经过的执业资历考试的性质有直接联络,医生资历考试是点评请求医生资历者是否具有从事医学实践所需的根本常识和技术考试,要点在于测验考生使用医学理论处理实践问题的才能与实践操作才能……因为医生的实践执业类别与规模不符,实践上该医生并不彻底具有从事该类别与规模执业的常识与技术,其执业资历存在着瑕疵
医生执业规模和类其他特定性和国家强制性要求医生有必要严厉固守在自己的执业答应之内,超类别和规模执业,
一方面会损害国家的医疗办理次序。
另一方面也会因医生的资历瑕疵而严峻危及广阔患者的生命与健康,也便是说,该行为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需求动用刑法制裁,应构成不合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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