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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06:56
行政复议检查是法令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力。行政复议法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作业的安排其责任之一便是“检查被请求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恰当”;复议检查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一种准则,经过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检查,了解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到达监督的意图;复议检查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的需求。经过检查,纠正违法和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复议检查包含:合法性检查、恰当性检查。复议检查规模要比司法检查规模更为广泛。司法检查一般只包含合法性检查,而不包含恰当性检查。1.合法性检查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检查。合法的详细行政行为应当是:榜首,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建立、改动和吊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规模,都必须根据法令、法规的规则,逾越职权,行使不归于自己的职权,或许侵略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第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客观现实清楚、证据确凿。假如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现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那么该详细行政行为就属违法。第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适用法令、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适用的法令、法规要与请求人行政违法现实相对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或许该适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乙条;适用的法令、法规应是行为人行为时有用的法令、法规,也不能是违法的规章或许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第四,程序合法。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经法定程序或许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都属违法。例如:法令、法规规则了许可证的请求条件、提交资料、检查、同意等程序,而行政机关不经过或许不依照这些法定程序处理的,都归于程序不合法。对笼统行政行为的检查。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根据这一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检查详细行政行为而不检查笼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令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检查详细行政行为时,发现其根据的规章或许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在其职权规模内予以吊销或许改动,而没有答应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违法的笼统行政行为提出检查请求的规则,关键在于是否将笼统行政行为归入行政复议规模。对此,各方面的定见争辩比较大,归纳起来有拥护归入和不拥护归入的两种定见。 拥护归入的,其理由是: 榜首,大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以为将笼统行政行为排出在复议规模外,不符合民主法制开展的方向。行政复议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它也是公民权力的救助途径,实践中笼统行政行为侵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已然笼统行政行为或许侵略公民的合法权益,就应该给公民一个权力救助的途径。笼统行政行为适用的规模广、触及的目标多,一旦违法,会形成严重的损害。对笼统行政行为监督机制尽管存在,但短少程序,实践作业中笼统行政行为经过监督机制被吊销的很少,许多笼统行政行为显着违法的问题没能得到纠正,而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状告无门。第二,从国外的立法来看,也没有把笼统行政行为排挤在行政复议之外。假如不是高度政治敏感性的问题,其他笼统行政行为不应当扫除行政复议检查之外。第三,假如将笼统行政行为归入行政复议规模有困难,能够先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归入复议规模。实施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笼统行政行为归入附带性检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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