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损害如何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7:59
【交通事端律师回答】
这是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状况下的交通事端危害补偿问题。
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50条规则回答如下:
交通事端职责不等于民事危害补偿职责,交通事端无法确定,民事补偿依然能够进行。
【原因剖析】
何为交通事端无法确定?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50条: “路途交通事端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证明,载明路途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当事人状况及查询得到的现实,别离送达当事人。”其意义便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现有的依据,不能证明事端的任何一方关于事端的发作存在差错,因而,无法对事端做出判别,终究由谁承当事端职责。这是现代交通工具引发交通事端的突发性、复杂性决议的。
事端职责不确定不等于危害补偿不能进行,因为交通事端职责不等于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职责。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按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磕碰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补偿职责。”
由此可见,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端中,《路途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规则的是差错推定职责。因而,在该类交通事端发作后,首要推定机动车方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但如机动车一方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差错,则能够恰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职责。如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成心形成事端,则机动车一方不承当事端职责。尽管交通事端无法确定职责,但补偿职责不能革除。
【法令依据】
1.《路途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按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
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磕碰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补偿职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二条第一款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成心或许重大差错致人危害,受害人只需一般差错的,不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
3.《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
4.《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
第五十条路途交通事端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证明,载明路途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当事人状况及查询得到的现实,别离送达当事人。
【深度回答】
怎么证明当事人在本次事端中的差错,是案子的一个难点,也是想打赢这场官司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而《民法通则》第131条则规则:“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能够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许行人的职责分配过程中,只需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对机动车一方减责的条件对错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端中存在差错这样一个现实。因为受害人一方一般状况下仅就其遭到的客观危害的成果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不会标明自己在事端中存在差错,然后到达对自己有利的法令适用成果,这就产生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职责。也便是说,在这种状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对受害人存在差错负举证职责。因而,关于减责现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当举证职责,其在一般状况下也会活跃行使以减轻自己一方的民事职责,假如无法证明这些现实的存在,那就必定要承当对其晦气的法令结果。相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弱者,对弱者人权的维护这大约也便是《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原意吧!
这是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定状况下的交通事端危害补偿问题。
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50条规则回答如下:
交通事端职责不等于民事危害补偿职责,交通事端无法确定,民事补偿依然能够进行。
【原因剖析】
何为交通事端无法确定?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50条: “路途交通事端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证明,载明路途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当事人状况及查询得到的现实,别离送达当事人。”其意义便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现有的依据,不能证明事端的任何一方关于事端的发作存在差错,因而,无法对事端做出判别,终究由谁承当事端职责。这是现代交通工具引发交通事端的突发性、复杂性决议的。
事端职责不确定不等于危害补偿不能进行,因为交通事端职责不等于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职责。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按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磕碰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补偿职责。”
由此可见,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端中,《路途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规则的是差错推定职责。因而,在该类交通事端发作后,首要推定机动车方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但如机动车一方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差错,则能够恰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职责。如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成心形成事端,则机动车一方不承当事端职责。尽管交通事端无法确定职责,但补偿职责不能革除。
【法令依据】
1.《路途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按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
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磕碰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补偿职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二条第一款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成心或许重大差错致人危害,受害人只需一般差错的,不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
3.《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
4.《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
第五十条路途交通事端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证明,载明路途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当事人状况及查询得到的现实,别离送达当事人。
【深度回答】
怎么证明当事人在本次事端中的差错,是案子的一个难点,也是想打赢这场官司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而《民法通则》第131条则规则:“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能够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许行人的职责分配过程中,只需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对机动车一方减责的条件对错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端中存在差错这样一个现实。因为受害人一方一般状况下仅就其遭到的客观危害的成果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不会标明自己在事端中存在差错,然后到达对自己有利的法令适用成果,这就产生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职责。也便是说,在这种状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对受害人存在差错负举证职责。因而,关于减责现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当举证职责,其在一般状况下也会活跃行使以减轻自己一方的民事职责,假如无法证明这些现实的存在,那就必定要承当对其晦气的法令结果。相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弱者,对弱者人权的维护这大约也便是《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原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