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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14:44
劫持罪侵犯了别人的产业权,也侵害了别人的人身权,乃至会给别人形成生命要挟,在我国法令中是一种比较严峻的刑事违法。假如施行了劫持行为的,到达法定的刑事责任年纪的,则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担任。那么,关于劫持罪是怎样规则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劫持罪的成果加剧犯是怎样规则的
劫持罪的成果加剧犯主要有致人重伤、逝世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劫持罪】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犯前款罪,杀戮被劫持人的,或许成心伤害被劫持人,致人重伤、逝世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以勒索资产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法令适用的留意事项
(一)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则处分时,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是指因为在劫持过程中对被劫持人使用暴力或许进行优待等导致被劫持人逝世,以及被劫持人在劫持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戮被劫持人”,是指在劫持被劫持人后,因为勒索资产或许其他意图没有完成以及其他原因,成心将被劫持人杀戮的行为。
2、因为法令对劫持致使被害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行为,立法上选用的是肯定确认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而,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纳非常稳重的情绪,严厉把握适用的条件。
(二)对“致被劫持人逝世”的了解
1、被劫持人的逝世成果与劫持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关于“成心杀戮被劫持人”来说,“致使被劫持人逝世”的劫持人往往出于过错形成被劫持人的逝世成果,片面恶性较小,假如不论何种原因,只需呈现被劫持人逝世的成果,就对行为人科以重刑,无疑扩展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一起也违反了刑法约束适用死刑的立法精力。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劫持行为与被劫持人的逝世之间因果关系为必定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2、行为人的片面罪行是过错或许直接成心。依据刑法规则,劫持罪适用死刑的情节一是致被劫持人逝世,二是杀戮被劫持人。从字面上了解,杀戮被劫持人应当包括在致被劫持人逝世的情节之内,可是立法者将其分隔表述,表明晰致被劫持人逝世与杀戮被劫持人是不相重合、彼此独立的,假如这儿“致被劫持人逝世”包括成心杀戮被劫持人的景象,则不必分而述之。所以,致被劫持人逝世的罪责只能是过错或直接成心,而不包括直接成心。
(三)对“杀戮被劫持人”的了解
1、杀戮被劫持人也不是情节加剧犯。情节加剧犯是指某种根本违法因具有某种严峻的情节而加剧其法定刑的违法类型,假如将“杀戮被劫持人”了解为情节加剧犯,则意味着只需行为人有杀戮被劫持人的行为,不管被劫持人是否呈现逝世的成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根本原则,将违法行程中的准备、未遂、间断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约束死刑的方针,有重刑主义之嫌。
2、杀戮被劫持人不是成果加剧犯。成果加剧犯中的成果有必要是根本违法行为形成的,且行为人关于加剧成果的呈现是过错。在劫持罪中,假如行为人为操控被劫持人选用暴力等手法导致被劫持人逝世,片面上并不寻求被劫持人的逝世,关于逝世成果是过错的罪责,能够认定为成果加剧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景象应归于“致被害人逝世”而不是成心杀戮被劫持人。而关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劫持行为之外独立的成心杀戮被劫持人的,因为被劫持人的逝世成果不是劫持行为形成的,而是杀人行为形成的,且行为人的片面心态是成心而非过错,故而,杀戮被劫持人不宜认定为成果加剧犯。
3、杀戮被劫持人是行为加剧犯。行为加剧犯是指行为人所施行的违法除了根本罪的损害行为外,还增加了其他损害行为,或许施行了比根本罪行为性质更恶劣、更具有社会损害性的同种行为,刑法对此仍规则为一罪,但加剧其法定刑。我国刑法对行为加剧犯从重处理的立法已有不少,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加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有奸污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加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杀戮被劫持人便是极为典型的行为加剧犯的立法例,且是将行为与成果组合在一起作为加剧要素的违法形状,即杀戮被劫持人既包括杀人的行为,又包括被劫持人逝世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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