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6:12【事例简介】
张某夫妻与王某签定了房子出售协议,约好由张某夫妻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置办的一套房子出售给王某,价格为63万元,王某预付订金6万元,协议一起约好,待张某夫妻房产证办妥后两边处理交割手续后,王某一次交清余额款57万元。后来张某夫妻反悔不肯实行合同,王某向法院提出申述,要求张某夫妻持续实行合同,帮忙其处理过户手续。张某夫妻则辩称,自己的房子未处理产权证就转让两边签定的房子买卖协议违背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应予免除。王某向律师咨询张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事例剖析】
事例中张某夫妻的建议是不被支撑的,处理产权证并不是两边签定房子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尽管我国有法令清晰规定签定房子买卖合一起,出卖人有必要是挂号的产权人,可是本案中,买卖两边有约好房产证办妥后两边处理交割,所以本合同归于附条件的房子买卖合同,当出卖人获得产权时合同就收效,应实行过户挂号手续。张某夫妻的行为不受法令支撑,属违约行为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的状况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仍然适用,开发商相同不能以未获得房产证而建议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提示】
没有获得房产证的房产买卖危险较大,在购买或出售时应慎重;假如要买卖这一类型的房产,两边应对房产进行具体了解,关于获得产权证的时刻要有清晰的认知,对不能如期获得产权证的或许要有预期;对购买者而言,下降危险可从两方面下手,一是在获得房产证之前,尽量少交房款;二是应先获得房子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这样法令会向购房者歪斜;对购房者而言,买卖合同的条款中一定要要求卖方清晰许诺获得房产证的时刻以及处理房产过户的时刻,并约好恰当的违约金规范;考虑到房价通过一段时刻会有动摇,买卖两边应约好违约金规范,以防止房价动摇较大时,一方违约;在拟定此类房子买卖合一起,要考虑到一段时刻后,因方针动摇形成借款方针改变、税费规范改变、乃至一方或两边买卖资历发生改变后怎么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