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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4:38
  [案情]某日,林某与江某等3人将中学生马某劫持,然后打电话给马某的父亲,索要人民币20万元,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三天后他们未拿到赎金,觉得勒索无望,便将钟某送至路旁边开释,并给了他20元钱。马某安全回到家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开释被劫持受害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违法间断,有不同的处理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违法既遂。其理由是:1、劫持勒索违法归于行为犯,只需行为人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施行了劫持别人的行为,操控了人质即为既遂;2、劫持勒索违法是目的犯,勒索资产是目的,只需行为人片面上有违法成心即可;3、劫持罪所侵略的最主要的是公民人身权利,劫持行为已施行完结,即视为既遂。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属违法未遂。理由是:1、本案被告人虽完成了劫持人质的行为,但其勒索资产的目的没有到达,即违法未到达目的;2、被告人违法未到达目的,是因为被劫持人的父亲未将钱存入被告人的银行账户上,归于违法毅力以外的原因,由此使被告人抛弃施行违法。
    笔者以为被告人所在的违法状况是违法间断。理由是:1、从时间性上看,劫持罪是一种典型的持续性违法,经过劫持人质的手法到达勒索钱财的预期目的。本案被告人虽已施行劫持人质勒索资产的行为,但该行为仍处于一种持续状况之中,即被告人完成其违法目的的全体行为未完成,契合违法间断时间性的特征;2、从自动性上看,被告人彻底不知道其施行的违法行为是否被公安机关所监控,事实上在人质开释前公安机关没有对他们采纳侦办办法,被告人彻底可以有施行这一行为的或许。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因为法令的威严所震撼仍是良知的发现而开释人质,被告人彻底是出于自愿,主动地抛弃了持续施行违法行为;3、从有效性上看,被告人将人质送至路旁边,并留了20元路费,应视为被告人有所悔悟,有效地间断了对被劫持者与被勒索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损害;4、从彻底性上看,被告人决议开释人质后,不只将人质放回,并且未对被勒索者持续施行勒索行为。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彻底契合刑法所规则的违法间断的个特征,应认定为违法间断。
作者:赣县法院 吴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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