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上线是否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00:25核心内容:
用人单位在劳作者已达法定退休年纪时享有对劳作联系的停止权,但这不意味着劳作联系在劳作者到达退休年纪,就主动停止。
详细事例:
张老汉在某装饰公司作业,计件领薪,从来没有签订过劳作合同。有一天,张老汉踩在脚手架上给墙面刮腻子,谁知脚手架上的资料盆太重,松动的脚手架不堪重负垮塌,张老汉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受了伤。过后,装饰公司老板以张老汉已经年过60岁年纪上线为由,根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以与其不存在劳作联系为由不给其申报工伤。张老汉自己向有关部门申报,也被以相同理由回绝,这样,张老汉一向无法得到工伤待遇。请问,“年纪上线”、《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能作为否定用人单位和张老汉存在劳作联系、使张老汉不能享用工伤待遇的根据?
专家剖析:
劳作联系是工伤确定的条件。司法实践中确有以“年纪上线”、《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等否定劳作联系,不予工伤确定的问题。《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劳作合同停止”。该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作者已达法定退休年纪时享有对劳作联系的停止权,但这不意味着劳作联系在劳作者到达退休年纪,就主动停止。《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在第七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规则:劳作者“退休”,“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 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联系应定性为劳务联系。关于超越退休年纪的,未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联系可确定为劳作联系。用人单位装饰公司不能以张老汉年过60岁为由否定和其存在劳作联系不予申报工伤,有关部门也不应以张老汉年过60岁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作联系,而不予张老汉以工伤确定。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进城务工农人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法令〉请示的答复》中的规则更为清晰,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纪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用人单位不应以“年纪上线”、《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等否定与张老汉的劳作联系,不给张老汉予以工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