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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论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多次借款责任主体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 2018-12-19 17:59

听讼网)2014年3月10日、2014年4月18日、2014年12月10日,湖北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百分之三(按月收息,利随本清);法律咨询报告也是给出了答复,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9月9日止(5个月);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息;付息方式为放款之前,需提前把首月利息付清。

如何评判法律咨询报告立案程序的关系

合同签订后,湖北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湖北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账户汇款合计540万元,并委托刘某向李某账户汇款三笔计100万元,李某出具借支单借款37.7万元。具体借款情况:2014年3月6日100000元、2014年3月10日360000元、2014年3月13日140000元、2014年3月19日500000元、2014年3月21日300000元、2014年3月23日200000元、2014年3月28日300000元、2014年4月11日1000000元、2014年4月18日2500000元、2014年4月21日500000元、2014年6月5日300000元、2014年9月3日300000元、2014年9月18日77000元、2014年9月29日200000元,以上合计借款6777000元。还款情况:2014年4月16日30080元、2014年4月22日90000元、2014年5月12日90000元、2014年5月19日90000元、2014年6月6日9000元、2014年6月26日180000元、2014年7月4日9000元、2014年7月10日90000元、2014年7月22日90000元、2014年8月7日9000元、2014年9月3日2000000元、2014年10月1日6000元、2014年10月30日156000元、2016年3月24日5200000元、2017年1月17日500000元,以上合计还款8549080元。

如上所述:实际借款金额多少;预扣利息的行为是否存在;利息如何计算;李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2016年3月24日还款5200000元,是还本金还是先利息后本金。

听讼网胡金叶认为:1、综合分析借款合同、汇款凭证及李某出具的借条,在法律咨询报告当中,实际借款应为6777000元。2、从提供的借款还款明细表及计算本息方式看,放款时并没有预扣利息,也不存在预扣利息后以原本金计算利息的问题。3、关于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约定借款月利率3分5(年利率42%)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应统一认定为年利率24%,但对按照年利率36%已支付的利息属被告自愿支付,应该支持有效。对超过年利率36%已支付的利息应冲抵借款本金。4、对李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湖北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系共同借款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5、根据《李某贷款计算明细表》,该表明确记载2016年3月24日“还本金520”、以上记载表明该笔还款系偿还本金已达成协议。因此,该笔还款为偿还本金。如本金已结清则冲抵利息。

至2014年10月30日,结欠本金4969021元,欠利息114879元,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间利息1669591元(本金4969021元×2%÷30天×504天),以上本息合计6753491元,2016年3月24日还本金5200000元,2014年1月17日还本金50万,因此,余下还未偿还部分1053491元(6753491元-5200000元-500000元)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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