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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3:52
所谓竞业束缚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作者签定的,约好劳作者在中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运营同类事务或有其他竞赛联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为内容的协议。违背竞业束缚协议要承当什么法令职责,下面看听讼小编收拾的具体事例剖析。
违背竞业束缚协议的法令职责
法理剖析
本案系因不实行涉案《竞业束缚协议》中的竞业束缚职责而引起的侵略商业秘密竞业束缚胶葛,法庭审理首要围绕着涉案《竞业束缚协议》合法有用性的界定和竞业束缚补偿金数额规范的承认而打开,因而在剖析该案子时也需求从这几个方面来整理头绪:
首要,关于“涉案《竞业束缚协议》是否合法有用”的断定,此处首要触及竞业束缚协议合法有用要件方面的内容。
所谓竞业束缚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作者签定的,约好劳作者在中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运营同类事务或有其他竞赛联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为内容的协议。竞业束缚协议归于合同的一种,故其收效也应当满意合同收效的要件,具体来说包含如下几点:签定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才能,两边意思表明实在,合同的内容承认或许或许,且合同的内容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一起满意上述四个条件的合同(协议)便是合法有用的协议。关于当事人否定该合同效能的建议其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到本案来看,涉案《竞业束缚协议》系两边当事人自愿签定,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我国法令规则,该协议合法有用。被告赵某提出的“该协议是原告**我国公司逼迫其签定的,规模过宽,严峻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掠夺了其和其他职工的作业权和生存权;协议的拟定没有通过民主程序,内容自相矛盾,且与现行法令相冲突,无法实行;协议是根据原告美国总部依照美国法令拟定的,存在轻视我国职工的倾向因而无效”的建议,并未供给充沛根据予以支撑。
其次,关于“被告应取得的竞业束缚补偿金的数额规范是否过低”的断定。
我国法令清晰规则,当事人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约好竞业束缚条款的,有必要一起约好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中止或免除劳作者劳作合同后,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规范、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好。当事人对合同约好的内容达到共同今后,就应当遭到合同的束缚,关于不服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的,应当举证对其应得数额予以证明。
具体到本案来看,原告**我国公司已按每月21 000元的规范向赵某付出了相当于6个月全额薪酬的竞业束缚补偿金126 000元,尽管被告赵某以为涉案《竞业束缚协议》中并未清晰约好竞业束缚补偿金的规范,并以为原告付出的竞业束缚补偿金过低,但并未就其应取得的竞业束缚补偿金的规范和金额供给充沛根据,因而其建议无法得到支撑。
法令危险提示及防备
法令提示:关于在作业中或许触摸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单位应当与其签定保密协议和竞业束缚协议,对保存商业秘密的时刻、内容以及违约职责等予以具体的规则,避免在发作商业秘密走漏或许滥用时无据可依景象的呈现。一起,商业秘密的触摸者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严厉保存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且依照竞业束缚协议规则的内容实行相应的竞业禁止职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
第2条 运营者在商场买卖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赛,是指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则,危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运营者,是指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9条 被实行人未按判定、裁决和其他法令文书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的,应当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被实行人未按判定、裁决和其他法令文书指定的期间实行其他职责的,应当付出拖延实行金。
案情简介
原告:**体育(我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赵某
赵某于2006年7月1日起在**我国公司作业。同年10月30日,**我国公司与赵某签定《保密协议》,首要约好赵某在**我国公司作业期间及脱离该公司两年内,对其触摸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职责;2007年3月28日,两边签定《竞业束缚协议》,其间约好,竞业束缚的时刻为在公司作业期间及与劳作联系免除或中止后十二个月。一起还对竞业禁止的补偿及违背时的职责承当进行了约好。2008年2月,时任体育商场部司理的赵某提出辞去职务得到允许,劳作联系于3月4日免除,**公司要求赵某在离任后6个月内实行竞业束缚职责,该公司依法向其付出了竞业束缚补偿金。自4月1日起,赵某到案外人阿迪达斯(我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业。5月9日,**我国公司向阿迪达斯(我国)有限公司宣布律师函,要求该公司中止承受赵某为该公司供给服务。5月16日,赵某与阿迪达斯(我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免除劳作联系。
原告诉称,原告与赵某签定的《竞业束缚协议》及《保密协议》合法有用,赵某应实行其竞业束缚及维护原告商业秘密之法定及约好职责。赵某在承受原告付出的竞业束缚补偿金后,于离任当月即受聘于原告首要商场竞赛者阿迪达斯(我国)有限公司,该行为严峻危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1、承认被告赵某的涉案行为构成违背竞业束缚职责;2、被告赵某持续实行竞业束缚职责;3、被告赵某向原告返还竞业束缚补偿金126000元。
被告辩称,涉案《竞业束缚协议》应属无效。被告离任过程中没有就竞业束缚期限及补偿金进行过任何洽谈。原告在商业运作中存在不正当竞赛行为。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付出的竞业束缚补偿金,被告我国银行帐户内收到的126000元应归于原告应付出给被告的报销款。即便该金钱归于原告付出的竞业束缚补偿金,数额也远低于被告应取得的规范,故被告不应受涉案《竞业束缚协议》的束缚。综上,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涉案《竞业束缚协议》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我国法令规则,该协议合法有用,被告赵某应在其自**我国公司离任后6个月内实行竞业束缚职责。现赵某在自原告**我国公司离任后即至该公司的竞赛对手阿迪达斯(我国)有限公司处作业,已违背了涉案《竞业束缚协议》的约好,其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赵某持续实行涉案《竞业束缚协议》约好的竞业束缚职责至本判定收效之日止;
二、赵某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还**体育(我国)有限公司竞业束缚补偿金十二万六千元。
如赵某未按本判定所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推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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