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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是否具有担保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0:55
【案情】
2013年5月13日,告贷人于某向某银行告贷50万元用于运营,董某、刘某、王某三人为其供给连带职责确保。告贷到期后,于某未依照合同约好归还告贷本息,三名确保人也没有承当确保职责,银行遂将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归还告贷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他三名确保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庭审过程中,三名确保人供认有担保的现实,但关于担保的数额有贰言,称告贷人于某其时通知他们担保的数额是20万元而非50万元,并且他们签字时确保合同是空白的,但对此并没有相关依据证明。
【不合】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三名确保人是否应当承当担保职责,以及在什么范围内承当担保职责有以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告贷人于某通知确保人担保数额是20万元,确保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是担保20万元,超出部分不该承当担保职责,所以确保人应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三名确保人说是在空白格局合同上签字,并不知道于某要告贷50万元,但又不能供给相应依据证明,所以三名确保人应对50万元承当担保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债权人没有差错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优先维护好心债权人合法权益”和“鼓舞买卖”的准则。本案中,告贷人诈骗担保人的现实,债权人并不知情,债权人是在信赖告贷人的基础上才赞同告贷的,债权人并无差错。
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则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则:“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一)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勾结,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二)主合同债权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供给确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则:“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供给确保的,债权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诈骗、钳制现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则处理。”由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只要在债权人存在歹意,担保人在违反本身实在意思的状况下供给的确保,担保人才干革除担保职责。本案没有依据证明债权人对主债款人诈骗担保人一事知道或应该知道,因而三名确保人应对50万元告贷承当担保职责。
三、三名确保人未尽审慎留意责任
虽然三名确保人在合同上签字时被告贷人奉告是为告贷20万元供给担保,可是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细心审阅合同内容,在本身充沛清楚、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实在债款状况,是确保人应尽的审慎留意责任,该三名确保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抛弃检查其担保债款的相关信息,晦气结果应由确保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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