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诉于某不是被继承人养女不能继承遗产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5:20原告:冯草,男,33岁。
原告:冯韵,男,37岁。
原告:冯信,男,32岁。
被告:于凤莲,女,28岁。
上列三原告系被承继人蔡显庭的亲生子。蔡显庭与妻子离婚时,三原告均已成年,并均独立日子。1985年,蔡显庭认识了被告于凤莲(其时于16岁),因其独自一人日子,于便有时协助蔡做一些杂事。尔后不久,于凤莲进入蔡显庭家,为蔡照料家务,照料蔡的日子,有时于凤莲脱离蔡家,但又很快回来。1987年,蔡显庭提出收养于凤莲,于表明赞同,俩人遂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收养联系的请求。蔡显庭所在单位通过检查,赞同蔡显庭、于凤莲处理收养手续,但两边未到公证处处理公证。1988年3月,蔡显庭与于凤莲缔结了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约好:从即日起,于凤莲的悉数日子费用由蔡显庭承当;蔡显庭的日子因为凤莲照料;蔡显庭一旦逝世,其悉数遗产赠送给于凤莲。该遗赠抚养协议通过了公证。1989年,于凤莲以蔡显庭的养女身份,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请求将其户口从新疆沙弯县东湾乡迁至石河子市落在蔡的户下,得到了准迁。同年初冬,蔡显庭因患沉痾留下偏瘫后遗症,日子不能自理,彻底因为凤莲照料,直至蔡显庭于1996年4月逝世。在蔡显庭生前,三原告有时去其住处看望,并给予必定经济的搀扶;蔡显庭病逝,这以后事首要由三原告筹办。
被承继人蔡显庭的首要遗产有其于1993年12月以6000元出资在本单位获得52%产权的住所高楼一套。三原告与被告为承继该房产权而发作争议,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草、冯韵、冯信诉称:咱们三弟兄系被承继人蔡显庭的亲生儿子,在其生前不只常常看望父亲,在精神上给予扶慰,而且还给予经济赞助,在物质上照料了父亲的日子,因而,咱们有权以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的资历承继父亲的房产。被告于凤莲不是咱们父亲的养女,她不是法定承继人,无权承继咱们父亲的遗产。
被告于凤莲答辩称:我不只是被承继人蔡显庭的养女,而且还与蔡显庭缔结了遗赠抚养协议,其留传的产业应全由我承继。
「审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于凤莲在其即将成年时才进入被承继人蔡显庭家日子,不能以为他们之间已构成了事实上的收养联系。虽然他们请求树立收养联系,而且得到有关单位的赞同处理了收养手续,但终究没有处理公证,因而,也不能以为他们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收养联系。虽然被告于凤莲不能以养女身份承继蔡显庭的遗产,但其与蔡显庭缔结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用,其有权依据该协议承受蔡显庭的悉数遗产。三原告系被承继人蔡显庭的生子,依据我国承继法的规则,他们均属榜首次序的法定承继人。可是,蔡显庭在与于凤莲缔结的遗赠抚养协议中清晰表明其身后一切遗产归于凤莲,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能又优于法定承继,这样,在于凤莲不抛弃承受遗赠产业的情况下,三原告实践不能分得遗产。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则,于1996年12月5日判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