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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21:40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6-12-28收效日期:2006-12-28发布部分:浙江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函[2006]600号各市、县(市、区)当地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当地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一致税收方针,经研讨,现将有关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方针事务问题告诉如下:一、关于出售不动产、转让土地运用权纳税问题(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则,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其置办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运用权,以悉数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运用权的置办或受让凭据上开具的置办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自建房子,其自建房子用地的受让原价,不属于不动产的置办原价,不能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二)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有关产权搬运、股权搬运、吞并、分立、全体拍卖、改制等非置办或受让所得的不动产、土地运用权,如出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土地运用权有原购入或受让凭据(指产权搬运、股权搬运、企业吞并、分立、企业全体拍卖、改制前该不动产或土地运用权的购入或受让凭据)的,计征营业税时可按规则给予扣除;如没有原购入或受让凭据的,计税时一概不能扣除。(三)单位和个人用不动产或土地运用权抵债(包含法院判定)的,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税务机关代开一致发票,并按规则交纳税款。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抵债(包含法院判定)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运用权,以悉数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运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作价的确认,按原产权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一致发票上的金额为准。(四)不动产或土地运用权的置办或受让凭据,是指企业开具的出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转让无形财物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一致发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开具的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二、关于乡村信用社变革试点纳税问题(一)乡村信用社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是指对其获得的金融业应税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二)乡村信用社变革试点后改制为乡村协作银行的,其获得的金融业应税收入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三)乡村信用社改制为乡村信用联社、乡村协作银行过程中触及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即全体转让财物、债款、债款及劳动力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三、对列入试点的物流企业将承包的运送、仓储等事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一致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则以该企业获得的悉数收入减去交给其他企业有关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核算征收营业税。四、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能够扣除计税的设备名单履行问题建筑安装工程中的通信线路工程和运送管道工程中运用的设备扣除规模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中罗列的名单履行。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未罗列的设备,不予扣除。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运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运用的设备扣除规模按省地税局浙地税函[2004]436号文件罗列的名单履行。各地应按照工程性质确认可扣除设备名单,但上述两个文件在同一个工程中只能履行一个,不行穿插履行。五、集团企业或其他企业向部属企业等以管理费名义收取的各类收入(包含经同意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总组织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均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则确认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六、驾驶员训练组织向学员收取的各种金钱,由驾驶员训练组织一致收取后再支交给交警队的,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驾驶员训练组织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由驾驶员训练组织和公安交警部别离离收取的各种金钱,应别离按规则征收营业税。七、中止履行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事务问题的告诉》(浙地税一[2000]76号)文件中“对旧城改造中,单位将房子安顿给拆迁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安顿过程中向居民收取超面积部分的价款,应按‘出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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