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班费辞职的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2:23提早约好加班费 辞去职务求偿难如愿
2010年4月,左先生以其地点公司未足额付出加班费为由提出辞去职务。获批后,因公司回绝依照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两边发作争议。
左先生向裁定组织申述称:该公司在其入职时即对加班费做出约好,并在劳作合同中清晰核算基数为每小时6元钱。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他就赞同了。跟着时刻的推移,其加班小时数及工作量均已到达比较高的水准。而他取得的酬劳,仅加班费就比国家规则少3800多元。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恳求,并要求公司给予1.6万元经济补偿。
该公司回绝付出经济补偿和差额加班费用。理由是:左先生系自动辞去职务,不该得到经济补偿。一起,其辞去职务的理由缺少法令根据。左先生之所以这样做,纯粹是出于私益、不讲职业道德,想到别的一家企业挣高薪酬,对本公司成心挑刺。鉴于法令未规则用人单位未足额付出加班费,是劳作者能够提出辞去职务及要求经济补偿的原因,故不赞同左先生的诉求。
裁定庭审理以为:该公司依照合同约好付出了加班费,但低于国家规则规范,应予纠正。
由于左先生对此约好也已赞同,故根据《劳作法》第44条关于延伸工作时刻和节假日组织劳作者加班的规则,判决该公司按规范补足加班薪酬差额3600元,不再付出相应的滞纳金和利息,驳回左先生的其他申述恳求。左先生虽不满足判决,但查遍《劳作法》、《劳作合同法》及其相关劳作法令法规,均没有因用人单位未足额付出加班费,劳作者能够提出辞去职务并取得经济补偿的规则,只好作罢。
付出补偿有条件 加班排在酬劳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也没有就左先生遇到的问题作出规则。
该司法解说第15条虽规则“用人单位拒不付出劳作者延伸工作时刻薪酬酬劳的”,劳作者能够建议经济补偿金。可是,该解说的中心点是“拒不付出”。起草者以为“拒不付出”系“关于仅有拖欠劳作者延伸工作时刻薪酬酬劳的行为,劳作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要求,只要劳作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付出延伸工作时刻薪酬酬劳的恳求,而用人单位清晰回绝,或许用人单位清晰表明回绝付出的,劳作者才干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向用人单位建议付出延伸工作时刻的劳作酬劳和经济补偿金。”本案不存在拒不付出加班费的景象,仅仅加班费低于法定规范,故不适用该司法解说。
再者,《劳作合同法》第38、46条仅规则用人单位未足额付出劳作酬劳,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并建议经济补偿金。而《劳作合同法》第85条第1款和第3款清晰将“劳作酬劳”与“加班费”独自列开,阐明这两个法令概念不是同一概念,互相不相包括。已然这两个法令概念不相包括,在法令实践中就应区别对待。而区别对待的结果,便是左先生的恳求不符合法令规则。
提示
在劳作联系中,用人单位未按劳作合同约好和国家规则及时足额付出劳作酬劳,劳作者可依《劳作法》第32条及《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则随时免除劳作合同,并取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付出加班费是否适用上述法令规则呢?记者得知,劳作者因未得足额加班费而辞去职务,难获经济补偿。